心理類型論是由瑞士心理學家卡爾·榮格(Carl Jung)提出的一種人格理論,旨在解釋人類心理的多樣性和個體差異。榮格認為,人類心理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,這些類型基於人們在感知世界和做出決策時的偏好。他的理論後來被廣泛套用於心理學、教育、職業諮詢和個人發展等領域。
榮格的心理類型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核心概念:
心理功能:
態度類型:
榮格認為,每個人都會在思維、情感、感覺和直覺這四種心理功能中發展出一種主導功能,而其他功能則處於輔助或未發展的狀態。此外,個體的態度類型(外傾或內傾)也會影響其主導功能的表現方式。
基於榮格的理論,美國心理學家伊莎貝爾·布里格斯·邁爾斯(Isabel Briggs Myers)和她的母親凱薩琳·庫克·布里格斯(Katharine Cook Briggs)開發了邁爾斯-布里格斯類型指標(MBTI),將榮格的心理類型論進一步系統化,並形成了16種人格類型。MBTI通過四個維度的組合來描述人格類型:
榮格的心理類型論和MBTI在心理學和實踐套用中具有重要影響,幫助人們更好地理解自己和他人的行為模式、決策方式和溝通風格。然而,這一理論也受到一些批評,特別是關於其科學性和測量方法的爭議。儘管如此,它仍然是人格心理學領域的一個重要參考框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