榮格心理類型理論是由瑞士心理學家卡爾·榮格(Carl Gustav Jung)提出的一種人格分類系統。該理論在1921年出版的《心理類型》(Psychological Types)一書中首次詳細闡述。榮格認為,人類的行為模式和心理功能可以通過幾種基本的心理類型來分類,這些類型反映了個體在感知世界和做出決策時的偏好。
榮格提出了四種基本的心理功能:
榮格還提出了兩種態度類型:
榮格認為,每個人都有一個主導的心理功能和態度類型,這決定了個體的行為模式和個性特徵。榮格的心理類型理論對後來的心理學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,特別是在人格心理學和組織行為學領域。基於榮格的理論,後來的心理學家如伊莎貝爾·布里格斯·邁爾斯(Isabel Briggs Myers)和凱薩琳·庫克·布里格斯(Katharine Cook Briggs)開發了著名的邁爾斯-布里格斯類型指標(MBTI),這是一種廣泛使用的人格評估工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