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地院在「圓夢贏家」吸金案的判決中,針對主嫌的非法所得進行了沒收,主要是基於以下法律依據與考量:
犯罪所得沒收制度
根據《刑法》第38條之1規定,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獲得的財產或利益,應予沒收。若犯罪所得已不存在,則可追徵其價額。此制度的目的是剝奪犯罪者的不法利益,避免其從中獲利,同時維護社會公平正義。
案件具體情節
「圓夢贏家」吸金案中,主嫌以投資名義向民眾吸金,涉及詐欺與違反《銀行法》等罪嫌。其非法所得金額龐大,且對被害人造成嚴重損失。法院認定這些資金屬於犯罪所得,因此依法予以沒收,以防止主嫌繼續保有非法利益。
追回被害人損失
沒收的犯罪所得將用於返還被害人,或作為國家賠償基金的一部分。這不僅有助於彌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,也體現了司法對受害者的保護與救濟。
預防再犯
沒收犯罪所得能有效打擊犯罪者的經濟基礎,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。這對維護金融秩序與社會安定具有重要意義。
綜上所述,新北地院沒收主嫌犯罪所得,是基於法律規定及案件具體情節,旨在實現社會正義與保護被害人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