壬歸:卷之六 出行門

  卷之六 出行門

  十三占例約第一

  出行何以有占也?蓋行藏顯晦,一身之休咎所關,水陸舟車,千里之吉凶攸系。前知之則易為趨避,易視之則難以提防,孰謂出行也,而可無占乎?至夫望雲之嘆,誰則無之?所以家內吉凶,鹹須歸附,必如是也。而後促裝就道,跋履山川,庶幾可以無悔乎?

  類象第二

  凡以日乾為行者之身,而視其上神,以言休咎;以日支為所往之地,而視其上神,以言吉凶。

  蓋凡日上無傷乘吉不戰,而氣又當時,日支陰神又不凶傷於日,則此身之迪吉可知,反此則有凶災,不宜妄動。

  凡日上空亡,而無氣無沖,則欲行未必。日上官鬼而兼刑帶害,則阻滯難行,其所以阻滯者,視其所乘之天官可知也。如鬼乘天乙,氣更休囚,必因貴人神鬼而有阻滯,鬼乘蛇雀,又帶官符,必因口舌公訟、纏繞憂疑而有阻滯。鬼乘勾陳,又帶刑煞,必因田上爭鬥勾擾牽連而有阻滯。鬼乘白虎,又帶喪門、弔客、死符、病符,必因死喪疾病而有阻滯。鬼乘元武,又帶盜耗,必因盜失而有阻滯。鬼乘天空,又帶亡劫,必因逃亡、走失、欺紿、脫騙而有阻滯之類是也。類而推之,空亡之故,可以思矣。若用見子孫乘旺,既不為下所傷,而又上乘吉將,則是發用之神,力能制鬼而生財,日上雖有官鬼阻滯之嫌,仍可行矣。

  蓋凡日上之鬼,休則難動,鬼纏身也。旺則難當,鬼禁日也。若鬼在日上發用,而又上乘凶將者,是更不宜輕動。見在日上,已自難當,況又發用乎?若旺鬼乘吉,而又用自日發,則仕宦之行,反為吉占,未可概以凶言也。

  凡日上神乘吉旺相,能制支上之神,而支上亦復旺相乘吉,則是我之財神,見於彼也,往則必吉。若反凶作鬼,帶煞披刑,氣又囚死,則是我之鬼賊,見於彼地,往則必凶,其所以凶於我者,則亦視之所乘所帶可知也。

  凡日乾遊行之方,亦宜兼視。蓋天上日乾,身所動也;所臨之地,身所止也,吉凶休咎,鹹有攸關,安得無問?故當兼視。

  凡日乾病死墓絕之地,亦不可前往,往則多凶。惟地既生旺不空,而神將之吉者,方可往也。又須兼以日上神與方神較論,假如今日乾之上,四土為神,木臨之地,不可往也。惟火所臨方,則為大利。火生土也。水臨亦利,土克水也。金臨之方,則無攸利,為所脫也。若所利之方,將吉氣旺,又能生合日乾年命者,則更利也,他方仿此。

  然凡出行有占,須首辨欲行者,果為何等人,其人所司何事,而後即其內外喜忌言之,方可無失。漫以求之,占無應也。即如日上空亡,所主者何,未可必耳。若為九流技藝之人,空手求財之事,空非所忌,亦須將得吉氣旺,乃往利耳。若為攜本經商,則不惟不能行,行且有損。蓋行商之占法,以日為外類,外空而占,則奔走徒勞,我空而凶,則資財可慮。視天官,則所以空者,可縷指矣。又如日上鬼,所主者鬼纏身,鬼禁日耳。若為求官問祿之人、功名科舉之事,反所喜也。蓋功名之占法,以官鬼為主,官臨其身,旺相乘吉,既不內外戰刑,而用傳年命又不相傷,太歲月建又得生扶,而上神又不往來相剋,則無官者,當有得官之慶。有官者,定膺遷推之利,榮何如之?若無氣空克,即令求官,亦不可往,而常人得人,在所必忌,何可漫言而無分辨。

  占法動靜第三

  凡欲出行,而欲占其能行與否,則又有動靜之義,故以動靜占之,蓋動則能行,靜則未能也。

  蓋凡關墓臨乾,身則難動。關有阻格之義,墓有斂藏之義,皆靜象也,所以難動。若年上神,力能沖關破墓,則可仍以動言,否則須待沖關破墓月日,方能動也。

  凡日上空亡,亦主難動,若用傳年命,見有沖神,亦當以動言之。蓋空逢其沖,空者反實,故可動也。然惟旺空逢沖,方有其象,若空帶休囚,沖無益矣。

  凡日乾天官入廟者,雖非空亡關墓,亦難以動言。蓋神將同體,變化無端,故難言動。惟二馬乘旺發用,又無縛足戀廄之類,動斯確矣。

  凡魁罡臨日,則有萬不獲己之動,乘吉帶旺,則以吉言而為速;乘凶囚死,則以凶論,而為遲;披刑帶煞而有氣,則當亦以速言。

  故曰,旺如乘車得馬,可以掣電而追風。

  遲速占法第四

  凡占出行,而欲以遲速言,則惟較視日用,日為行者之身,用乃征行之始也。

  蓋凡課傳皆陽,事必顯而多功,其動必速;課傳俱陰,事必陰私而多晦,其動必遲。故曰,日陽而用陰,則當速中之遲;日陰而用陽,則當遲中之速。若日上陽旺而用陰休墓,則雖動復止;日上陰休,而用神旺,則雖遲必行。

  凡用陽而傳陰,當防中道之阻,用陰而傳陽,則必履坦無虞,中為發用之陰神,所關於行色者,非淺鮮也。

  凡用為子孫,而刑克日上,則當有伴侶相傷之應;用為父母,而刑克日上,則當有尊長相促之徵;用為兄弟,宜切朋友;見妻財,情關妻妾;方以類聚,物以群分,惟用帶丁馬,旺相不空,不受下克者,動尤速也。

  吉凶占法第五

  凡占出行,又知其吉凶何若者,則首視日上,日上為行者之身也。次觀辰上,辰上所往之地也。又次視用傳,國中末,有道路閱歷之象也。又次視年命,命為固有,年主流行,而為行者之身,所獨有也。凡見有日鬼而乘凶帶殺,則各有所主之事,各有所應之時,各有所見之處可按也。

  其所吉於行者,惟祿馬、生氣、日德、天喜之類,附吉乘旺,而無損傷則其行也,即非因喜而動,將來必有喜慶之事,隨所遇而自見者也。

  其所凶於行者,則為鬼,以所乘帶及五氣言之。

  蓋凡鬼乘天乙,則主官司神鬼之凶,日旺為官,夜休為鬼,分以乘之,方無去也。鬼乘蛇,則主驚疑怪異,盜賊火光;鬼乘朱,則主鼠雀紛爭,是非口舌;鬼乘合,則牙儈媒保,欺隱奸私;乘勾,主勾惹牽連,爭鬥訟獄;乘龍,主子孫財帛,虧折損傷;乘空,則主小人仆隸,誕妄欺凌;乘虎,則道路兇惡,疾病兵喪;乘常,主飲食筵會,參商嫌隙;乘元,主盜賊匪類,劫耗遺亡;乘陰,主陰私婦女,奸謀蔽匿;乘後,婦人女子,穢污貪淫。

  以煞而言,則凡五符為鬼者,必有口舌公訟;往亡為鬼魅者,必將身不生還;車坑為鬼者,有車馬舟輯之憂;飛廉為鬼者,防破敗損失之患;空亡為鬼者,脫誑可慮;劫煞為鬼,劫奪堪虞。鬼墓則昏蒙多阻;鬼關則隔礙難通;天刑則小人有憂敗之嫌,君子亦剝官奪祿;鬼帶鹹池,姦淫沉溺;鬼披刑害,破祖傷殘。引而伸之,觸類而長之,則庶幾乎百煞之用,其有當乎。

  水陸占法第六

  凡占出行,而欲知其出行水陸之所宜者,則以日辰為主,而分言之,吉則從之,凶則違之。

  凡以日乾為陸,視其上神,以言休咎。日乾之象,為天為陽,陸之位也。

  日支為水,視其上神,以言吉凶。日支之象,為地為陰,水之位也。故凡幹上之神,乘吉生乾,氣又旺相,則陸路自可從行,乘凶克日,氣又囚死,則陸行匪吉。

  支上之神,乘吉生支,氣又復旺相,則水路允宜從往。若乘凶克支,或更克日,氣又囚死,則水行必凶,若水陸俱吉,則惟擇其最旺,而無損傷者從之。

  凡陸行則不能不需車馬,水行則不能不需舟楫。太沖者,車馬舟楫之類神也,然須分視不謬耳。

  蓋太沖臨水,象則舟楫。臨土,象則車馬。旺相則堅固而寬容,休囚則破毀而疲陋。惟乘龍合,而出於支幹之端,更無刑戰,則水陸皆堪遄往。若載元蛇,而見於日辰之上,則水陸皆不堪從。即乘辰合,則象為減下,沉溺堪虞。卯帶車坑,則象為折輪,傾危可慮。上見魁罡,則舟車定多阻隔。更乘月厭,則道路時有憂驚。卯作隔神,寧無阻滯?卯逢夾克,必有損傷。卯上空亡,水則無憂,陸防傾陷。

  凡舟行之時,萬一有損,而欲占其損於何所。亟為衣枷計者,則當專視天罡,而以所加孟仲季言之。加孟則所損在頭,仲中季尾。蓋孟仲季有首尾之象,而與太沖相害者,天罡也,即以相害者占其所以害,故無失也。

  陰晴風雨占法第七

  凡占出行,而欲占其途次之陰晴風雨何若者?則以三傳之陰陽為主,以言時地之克應。蓋陰陽亦晴雨之機,三傳開道路之象,而國中末即其時與地也。

  故凡傳得純陽,則主晴朗,而木旺乘陽者多風。傳得純陰,則主陰晦,而金旺乘陰者多雨。

  水神旺則雖陽亦雨,火神旺則雖陰亦晴。陽勝於陰,而乘朱蛇,又帶晴殺,其晴必久。陰勝於陽,而乘後元,又帶雨煞者,其雨必長。是則陰晴風雨之大象也。

  若分視其時與地,則初傳見者,應在始發;中傳見者,應在中途;末傳見者,應在末路。擴而充之,則辰上見者,應在彼地;日上見者,應在欲行未行之時;而時序之標準,即以三傳之十二辰次之,是則所謂時與地也。

  伴侶占法第八

  凡欲出行,而欲知其將來有無伴侶,及伴侶何若者,則以子孫為主,而亦以三傳言其時地。責三傳者,以道路言也。責子孫者,制克生財,緩急可恃也。兄弟之爻乃居然伴侶,而不責及者,兄弟有其本責,分財之象,職有合夥經營,而非萍水之交矣。

  故凡子孫吉旺見於傳中,而與日上德合生比,則不惟伴侶有人,而且富厚忠誠,自當竭蹶而相為。子孫休凶,見於傳內,而與日上破害刑傷,則途中雖逢伴侶,而疏狂污賤,非徒無益而有損。傳無子孫,則視三五六合言之。

  若更視其所乘所帶,則性情容貌,皆可前知。察其天地兩間,則時序地方,曷難預定?至於辰見為他類,日見為類行,非虛語也。

  貲本行李占法第九

  凡占出行,而欲知其貲本何若,則以財爻為主,而以休旺言之。日乾所克者,為財神。青龍六合為財星,二者兼視。

  故凡財神見,而財星稱之,則為有本之行、經營之類是也。旺相而帶丁馬,則必充盈,無往不利。休囚而無丁馬,則必微薄蹇滯難通。若財神既藏,而財星又復空窘,則為無本之動,九流之類是也。旺相則得來可望,休囚則到底無功。財雖不現,而適財有氣無傷,則居然良賈,深藏莫窺,吉可知矣。若兄弟化財,或財化兄弟者,即非借貸,定為合夥。

  故凡欲知其行李若何者,則以父母為主,亦以休旺言之。蓋行李者,覆庇之資也,而覆被吾身者,莫如父母。故以類之。

  故凡父母見旺而無損傷,則行李自當富盛;休囚而有刑破,則行李必見凋殘;空藏則無,類藏則失。若父母化兄或兄化父母,則與人共,己不自由。

  投宿占法第十

  凡征行在道,而欲占其止宿處吉凶若何者,則以日辰為主,而較視其上神焉。蓋日為本身,辰為旅次也。

  故凡日辰上神,彼此生旺德合,乘吉帶吉,則賓主相安,絕無疑忌。若彼此刑衝破害,乘凶帶凶,則賓主不投,易生嫌隙。日傷其辰,則客懷不仁,咎由於我;辰傷其日,則主懷不義,咎起於人。

  支幹逢墓,必不安寧。鬼帶三刑,定多凶禍。凶於我者,視其所乘天官。暈主驚疑,朱為口舌,勾陳爭鬥,白虎兵戈,元武盜賊,天空欺紿,太陰奸謀,天后淫穢之類是也。

  然天官之所憑依者,神也;十二神之所用者,五行也;五行之所變幻者,五氣也。引而伸之,則形貌情性、老幼強弱之類,一覽而無餘蘊矣,於投宿也何有?

  啟行占法第十一

  凡旅次雖安,而欲占其明發之情形者,則以日乾為主,日支為佐,兼以用傳相較言之。蓋日為己身,支為奴僕行李,用為禍福端倪,而三傳者,則有時與地之象也。

  故凡日上吉旺,不傷於日,則為上天顯佑,身必無虞;日下吉旺,不逢空敗,則為地下默扶,任行無害。

  元不傷乾,而財爻穩固,則無劫掠之憂。勾不制日,而乘性平和,則無口舌爭鬥之患。例而求之,十二天官,鹹有責也。支不受傷,財爻、奴僕、行李,當無患也。

  以竟日而言,則初為卯辰,中為巳午,未為申酉,時可定也。然式中時位,鹹自井如察其上神,吉凶休咎必以時相應,兼而求之。可無失也。蓋三傳者,時行之大象也;十二辰者,時位之分司也。先其大象,次其分司,占之法也。

  以地分而言,則十二辰之見於三傳者,自可按也。崗、嶺、墓、田、湖、池、場、圃之類,各以類見,不可漫責也。

  凡以年命為扶救之本,而與日辰用傳相較而言之。蓋年命者,吾身之所獨有,轉移休咎之權與也。

  故凡日吉而傳凶,支辰年命之上,皆可救也。日辰俱凶,而年命休衰,不能效力者,三傳之神,皆可救也。日辰年命俱凶,而三傳復凶者,勿行可也,是則所謂趨避也。

  凡以太歲月建,為君為長,而與日、辰、年、命、用、傳相較言之。蓋太歲者,人君之象,月建者,官長之象,身居君長臨照之下,雖不敢妄異跋扈,畢竟難逃主宰,而其上神,亦即歲月吉凶之所系者也。

  凡吉凶由神,克應由煞,諸煞之緊關休咎者,不可遺也。如太歲月建,氣力最大,入課臨傳,皆須細視,生扶則吉來不小,刑害則凶至匪輕,即居閒地,而其上神,皆有關係,不可忽也。蓋凡歲月上神,遙來相傷者,固為不利,而我去遙傷歲月上神者,尤非所宜也,故曰歲月上神,不可與類往來相剋。太歲上神所主歲中事,月上神所主月事事,故與日辰用傳年命上神以及類神皆不可相傷也。

  見聞有疑占法第十二

  凡征行在道,遙見人來,心有所疑,而欲占其為何等人者,則以神後為主,而視其所加孟仲季言也。

  凡神後加孟則為善良,孟為四長生,所以善良;仲為商賈,仲乃四旺,所以商賈;加季則為兇惡,季乃暗金四煞,所以兇惡。責神後者,後為十二神之長,一陽始生,首竊天氣,可以為善,可以為惡,神變無端,故曰神後,而以責之。

  凡占乘舟而來,則以天罡為主,而亦視其所加孟仲季言之。凡天罡加孟,則為吏人,為人之所長,孟長象也。故凡吏人,稱為長吏。加仲則為常人,仲有中象,平等之象,故主常人。加季亦為奸惡,季居下流,而有藏垢納污之象,故主奸惡。責天罡者,見因舟楫而生疑,罡立卯之前者也。

  蓋凡有類主者,皆當以類加孟仲季言之,無類主者,則以天罡視之。罡為善惡之總主也。故兵占決幾之占,每每視此。

  以上兩占皆不言日、辰、用、傳、年、命,而視神後天罡者,呼吸安危,刻難姑緩,多視亂指,適以增疑也。雖然,萬一乘象果為兇惡,則又何以處之?即就其所加定體,而以日上辰上決其趨避。

  故凡辰上神克日上神,則吉。辰上旺相,而日上休囚者更吉,前行無忌。日上神克辰上神,則凶。而辰上休囚者更凶。避之可也。惟相生比合,而氣俱旺相,又乘吉將者,彼雖兇惡,我無忌也。

  凡有所問,而欲占其虛實何如者,亦以天罡為主,而亦視其所加孟仲季言之。

  凡罡加孟上,則為虛誕,孟為始生,事未實也。加仲而虛實參半,仲中而有騎牆之象,疑信相參而未決。加季則實,季為四土,信而實也。然日上辰上,又當參論。故凡日上刑克支上,所言必虛。而罡、魁、蛇、虎、陰、空、謾語見於日上者,尤多詭詐,帶空亡者,更出無根。若天罡加孟仲,而日又加彼,其虛可知矣。

  已上諸占,皆以辰屬我,日屬人者,來與言。皆有動相,動則為客,見與聞,皆有靜象,靜則為主,所以日屬來言,辰屬見聞也。主客動靜之間,辨之審矣。

  期會良法第十三

  凡有相期會合,而欲占其得會與否,及已去未去者,若占他人,則視天罡,罡臨日辰,定然得會,罡在日前則為已去,罡在日後,則尚未來。然又當以所加孟仲季參而定之。

  凡罡加孟則尚未至,加季則為已去,惟加仲則可會也。

  若占同伴則視勝光。

  凡勝光見於貴前,則為在前;見於貴後,則猶在後;若恰臨日辰,便可相會。視勝光者,午於卦為?,?遇也,故視之。

  家內吉凶占法第十四

  凡身處客中,而欲占其家內吉凶何若者,則以日辰為主,而視其所乘天官言之,支為我之家也。

  故凡支上之神下生其支,而氣旺將吉,則必無事而安常。若支上神下脫其支,而上氣休囚,則多耗費;上神下克其支,而氣休將凶,則必多悔而駁雜。若支克其上,而上神旺相,則可庶幾。

  蓋吉凶所主,雖在上神,而事類所關,在於天將。即如鬼乘天乙,雖雲鬼祟神祗,而晝夜陰陽豈無分辨?鬼作?蛇,雖主驚憂火盜,而旺衰虛實,能不周詳?大抵貴合龍常,吉事居多,而為凶亦淺。元勾朱虎,凶災常大,而為吉偏輕。天官各有所司,占者貴於類推,苟能達變,自可通窮。妻子父兄,式內豈無其象?刑沖德合,類端各有其神,周覽旁搜,情表自見,仰觀俯察,象類分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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