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易集解》卷五

  卷五

  《序卦》曰:豫必有隨也,故受之以隨。

  韓康伯曰:順以動者,眾之所隨。

  (震下兌上)。隨:元、亨、利、貞,無咎。

  虞翻曰:否上之初,剛來下柔,初上得正,故”元、享、利、貞,無咎“。

  鄭玄曰:震,動也。兌,說也。內動之以德,外說之以言,則天下之人,鹹慕其行,而隨從之,故謂之隨也。既見隨從,能長之以善,通其嘉禮,和之以義,乾之以正,則功成而有福,若無此四德,則有凶咎焉。焦贛曰:漢高帝與項籍,其明徵也。

  《彖》曰:隨,剛來而下柔,動而說,隨。

  虞翻曰:否乾上來之坤初,故”剛來而下柔“。動,震,說,兌也。

  大亨貞,無咎。

  荀爽曰:隨者,震之歸魂。震歸從巽,故大通。動爻得正,故利貞。陽降陰升,嫌於有咎。動而得正,故”無咎“。

  而天下隨時,

  虞翻曰:乾為天,坤為下,震春兌秋。三四之正,坎冬離夏。四時位正,時行則行,故”天下隨時“矣。

  隨之時義大矣哉。

  蜀才曰:此本否卦。剛自上來居初,柔自初而升上,則內動而外說,是動而說隨也。相隨而大亨無咎。得於時也。得時,則天下隨之矣。故曰”隨之時義大矣哉“。

  《象》曰:澤中有雷,隨。

  《九家易》曰:兌澤震雷,八月之時。雷藏於澤,則天下隨時之象也。

  君子以向晦入宴息。

  崔元曰:晦者,冥也。雷者,陽氣,春夏用事。今在澤中,秋冬時也。故君子象之。日出視事,其將晦冥,退入宴寢而休息也。

  侯果曰:坤為晦,乾之上九來入坤初,向晦者也。坤初升兌,兌為休息入宴者也。欲君民者,晦德息物,動說黎庶,則萬方歸隨也。

  初九:官有渝,貞吉。出門交有功。

  《九家易》曰:渝,變也。謂陽來居初,得正為震。震為子,得土之位故曰”官“也。陰陽出門,相與交通,陰往之上,亦不失正,故曰貞吉而交有功。

  《象》曰:官有渝,從正吉也。出門交有功,不失也。

  鄭玄曰:震為大塗,又為日門。當春分,陰陽之所交也。是臣出君門,與四方賢人交有成功之象也。昔舜慎徽五典,五典克從。納於百揆,百揆時序。賓於四門,四門穆穆。是其義也。

  六二:系小子,失丈夫。

  虞翻曰:應在巽。巽為繩,故稱系。小子謂五,兌為少,故曰”小子“。丈夫謂四,體大過老夫,故稱”丈夫“。承四隔三,故”失丈夫“。三至上,有大過象,故與老婦、士夫同義。體鹹象,夫死大過,故每有欲嫁之義也。

  《象》曰:系小子,弗兼與也。

  虞翻曰:已繫於五,不兼與四也。

  六三:系丈夫,失小子,隨有求,得。利居貞。

  虞翻曰:隨家陰隨陽,三之上無應。上繫於四,失初小子,故”系丈夫,失小子“艮為居、為求,謂求之正。得位遠應,利上承四,故”利居貞“矣。

  《象》曰:系丈夫,志舍下也。

  王弼曰:雖體下卦,二已據初,將何所附,故舍初系四,志在丈夫也。四俱無應,亦欲於已隨之,則得其求矣,故曰:“隨有求,得”也。應非其正,以繫於人,何可以妄,故“利居貞”也。初處已下,四處已上,故曰“系丈夫,失小子”也。

  九四:隨有獲,貞凶。有孚在道,以明,何咎。

  虞翻曰:謂獲三也,失位相據,在大過,死象,故“貞凶”。《象》曰:“其義凶矣”。孚謂五。初震為道。三已之正,四變應初,得位在離。故“有孚在道,以明,何咎”。《象》曰:“明功也”。

  《象》曰:隨有獲,其義凶也。

  虞翻曰:死在大過,故“凶也”。

  有孚在道,明功也。

  虞翻曰:功謂五也。三四之正,離為明,故“明功也”。

  九五:孚於嘉吉。

  虞翻曰:坎為孚,陽稱嘉,位五正,故“吉”也。

  《象》曰:孚於嘉,吉,位正中也。

  虞翻曰:凡五言中正,中正皆陽得其正,以此為例矣。

  上六:拘系之,乃從維之。

  虞翻曰:應在艮。艮手為拘,巽為繩,兩系稱維,故“拘系之,乃從維之”。在隨之上,而無所隨,故維之。《象》曰“上窮”。是其義也。

  王用亨於西山。

  虞翻曰:否乾為王,謂五也。有觀象,故“亨”。兌為西,艮為山,故“王用亨於西山”也。

  《象》曰:拘系之,上窮也。

  虞翻曰:乘剛無應,故“上窮也”。

  《序卦》曰:以喜隨人者,必有事,故受之以蠱。蠱者,事也。

  《九家易》曰:子行父事,備物致用,而天下治也。備物致用,立成器以為天下利,莫大於聖人。子修聖道,行父之事,以臨天下,無為而治也。

  (巽下艮上)。蠱:元亨。

  虞翻曰:泰初之上,與隨旁通。剛上柔下,乾坤交,故“元亨”也。

  伏曼容曰:蠱,惑亂也。萬事從惑而起,故以蠱為事也。

  案:《尚書大傳》云:乃命五史,以書五帝之蠱事。然為訓者,正以太古之時無為無事也。今言蠱者,是卦之惑亂也。時既漸澆,物情惑亂,故事業因之而起惑矣。故《左傳》云:女惑男,風落山,謂之蠱,是其義也。

  利涉大川。

  虞翻曰:謂二失位,動而之坎也,故“利涉大川”也。

  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。

  《子夏傳》云:先甲三日者,辛、壬、癸也。後甲三日者,乙、丙、丁也。

  馬融曰:甲在東方,艮在東北,故云“先甲”。巽在東南,故云“後甲”。所以十日之中唯稱甲者。甲為十日之首,蠱為造事之端,故舉初而明事始也。言所以三日者,不令而誅謂之暴,故令先後各三日,欲使百姓遍習,行而不犯也。

  《彖》曰:蠱,剛上而柔下,巽而止,蠱。

  虞翻曰:泰初之上,故“剛上”;坤上之初,故“柔下”。上艮下巽,故“巽而止蠱”也。

  蠱元亨,而天下治也。

  荀爽曰:蠱者,巽也。巽歸合震,故“元亨”也。蠱者,事也。備物致用,故“天下治”也。

  利涉大川,往有事也。

  《九家易》曰:陽往據陰,陰來承陽,故“有事也”。此卦泰乾天有河,坤地有水,二爻升降,出入乾坤,利涉大川也。陽往求五,陰來求二,未得正位,戎事不息,故“有事”。

  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,終則有始,天行也。

  虞翻曰:謂初變成乾,乾為甲。至二成離,離為日。謂乾三爻在前,故“先甲三日”。賁,時也。變三至四,體離。至五成乾,乾三爻在後,故“後甲三日”。無妄,時也。易出震,訊息歷乾坤象。乾為始,坤為終,故“終則有始”。乾為天。震為行,故“天行”也。

  《象》曰:山下有風,蠱。

  何妥曰:山者高而靜,風者宣而疾,有似君處上而安靜,臣在下而行令也。

  君子以振民育德。

  虞翻曰:君子,謂泰乾也。坤為民。初上撫坤,故“振民”。乾稱德,體大畜,須養,故以“育德”也。

  初六:幹父之蠱,有子考,無咎。厲,終吉。

  虞翻曰:乾,正。蠱,事也。泰乾為父,坤為事。故“幹父之蠱”。初上易位,艮為子,父死大過稱考,故“有子考”。變而得正,故“無咎。厲,終吉”也。

  案:位陽令首,父之事也;爻陰柔順,子之質也。

  《象》曰:幹父之蠱,意承考也。

  王弼曰:幹事之首,時有損益,不可盡承,故意承而已也。

  九二:乾母之蠱,不可貞。《象》曰:乾母之蠱,得中道也。

  虞翻曰:應在五。泰坤為母,故乾母之蠱。失位。故“不可貞”。變而得正,故貞而“得中道也”。

  案:位陰居內,母之象也。

  九三:幹父之蠱,小有悔,無大咎。《象》曰:幹父之蠱,終無咎也。

  王弼曰:以剛乾事,而無其應,故“有悔”也。履得其位,以正乾父,雖小有悔,終“無大咎”矣。

  案:爻位俱陽,父之事。

  六四:裕父之蠱,往見吝。

  虞翻曰:裕,不能爭也。孔子曰:父有爭子,則身不陷於不義。四陰體大過,本末弱,故“裕父之蠱”。兌為見,變而失正,故“往見吝”。《象》曰:“往未得”。是其義也。

  《象》曰:裕父之蠱,往未得也。

  虞翻曰:往失位,折鼎足,故“未得”。

  六五:幹父之蠱,用譽。

  荀爽曰:體和應中,承陽有實,用斯幹事,榮譽之道也。

  《象》曰:乾父用譽,承以德也。

  虞翻曰:譽,謂二也。二五失位,變而得正,故“用譽”。變二使承五,故承以德。二乾爻,故稱“德”矣。

  上九:不事王侯,

  虞翻曰:泰乾為王,坤為事。應在於三。震為侯,坤象不見,故“不事王侯”。

  高尚其事。

  虞翻曰:謂五已變,巽為高,艮陽升在坤上,故“高尚其事”。

  《象》曰:不事王侯,志可則也。

  荀爽曰:年老事終,不當其位。體艮為止。故“不事王侯”。據上臨下,重陰累實,故“志可則”。

  《序卦》曰:有事而後可大,故受之以臨。臨者,大也。

  崔覲曰:有蠱元亨,則可大之業成。故曰“有事然後可大”也。

  (兌下坤上)。臨:元、亨、利、貞。

  虞翻曰:陽息至二,與遁旁通。剛浸而長,乾來交坤,動則成乾,故“元、亨、利、貞”。

  至於八月有凶。

  虞翻曰:與遁旁通,臨消於遁,六月卦也。於周為八月。遁弒君父,故“至於八月有凶”。荀公以兌為八月,兌於周為十月。言八月,失之甚矣。

  鄭玄曰:臨,大也。陽氣自此浸而長大,陽浸長矣。而有四德,齊功於乾,盛之極也。人之情盛則奢淫,奢淫則將亡,故戒以凶。臨卦斗建醜而用事,殷之正月也。當文王之時,紂為無道,故於是卦為殷家著興衰之戒,以見周改殷正之數雲。臨自周二月用事,訖其七月,至八月而遁卦受之,此終而復始,王命然矣。

  《彖》曰:臨,剛浸而長。

  虞翻曰:剛,謂二也。兌為水澤,自下浸上,故“浸而長”也。

  說而順,剛中而應。大亨以正,天之道也。

  虞翻曰:說,兌。順,坤也。剛中,謂二也。四陰皆應之,故曰“而應”。大享以正,謂三動成乾。天得正為泰,天地交通。故“亨以正,天之道也”。

  至於八月有凶,消不久也。

  蜀才曰:此本坤卦。剛長而柔消,故“大亨利正”也。

  案:臨十二月卦也。自建醜之月,至建申之月,凡歷八月,則成否也否則天地不交,萬物不通,是至於八月有凶,斯之謂也。

  《象》曰:澤上有地,臨。

  荀爽曰:澤卑地高,高下相臨之象也。

  君子以教思無窮,容保民無疆。

  虞翻曰:君子,謂二也。震為言,兌口講習。學以聚之,問以辯之。坤為思,剛浸長,故“以教思無窮”。容,寬也。二寬以居之,仁以行之;坤為容,為民,故“保民無疆”矣。

  初九:鹹臨,貞吉。

  虞翻曰:鹹,感也。得正應四,故“貞吉”也。

  《象》曰:鹹臨貞吉,志行正也。

  荀爽曰:陽始鹹升,以剛臨柔。得其正位而居,是吉。故曰:“志行正”。

  九二:鹹臨,吉,無不利。

  虞翻曰:得中多譽。兼有四陰。體復初。元吉。故“無不利”。

  《象》曰:鹹臨吉,無不利,未順命也。

  荀爽曰:陽感至二,當升居五,群陰相承,故“無不利”也。陽當居五,陰當順從,今尚在二,故曰“未順命也”。

  六三:甘臨,無攸利,既憂之,無咎。《象》曰:甘臨,位不當也。既憂之,咎不長也。

  虞翻曰:兌為口,坤為土,土爰稼穡作甘。兌口銜坤,故曰“甘臨”。失位乘陽,故“無攸利”。言三失位無應,故“憂之”。動而成泰,故“咎不可長也”。

  六四:至臨,無咎。

  虞翻曰:至,下也。謂下至初,應當位,有實,故“無咎”。

  《象》曰:至臨無咎,位當也。

  荀爽曰:四與二同功,欲升二至五,已得承順之,故曰“至臨”也。陽雖未乘,處位居正,故得“無咎”。是位當也。

  六五:知臨,大君之宜,吉。《象》曰:大君之宜,行中之謂也。

  荀爽曰:五者,帝位。大君,謂二也。宜升上居五位,吉。故曰“知臨,大君之宜”也。二者處中,行升居五,五亦處中,故曰“行中之謂也”。

  上六:敦臨,吉,無咎。

  荀爽曰:上應於三,欲因三升二,過應於陽,敦厚之意,故曰:“敦臨吉無咎”。

  《象》曰:敦臨之吉,志在內也。

  《九家易》曰:志在升二也。陰以陽為主。故志在內也。

  《序卦》曰:物大然後可觀也。故受之以觀。

  崔覲曰:言德業大者,可以觀政於人,故受之以觀也。

  (坤下巽上)。觀:盥而不薦,有孚顒若。

  鄭玄曰:坤為地,為眾。巽為木,為風。九五,天子之爻。互體有艮。艮為鬼門,又為宮闕。地上有木。而為鬼門宮闕者,天子宗廟之象也。

  王弼曰:王道之可觀者,莫盛乎宗廟。宗廟之可觀者,莫盛乎盥也。至薦簡略,不足復觀,故“觀盥而不薦”也。

  馬融曰:盥者,進爵灌地,以降神也。此是祭祀盛時,及神降薦牲,其禮簡略,不足允也。國之大事,唯祀與戎。王道可觀,在於祭祀。祭祀之盛,莫過初盥降神。故孔子曰:諦自既灌而往者,吾不欲觀之矣。此言及薦簡略,則不足觀也。以下觀上,見其至盛之禮,萬民信敬,故云“有孚顒若”。孚,信。顒,敬也。

  案:鬼神害盈,禍淫福善。若人君修德,至誠感神。信則黍稷非馨,明德惟馨。故“觀盥而不觀薦”,饗其誠信者也。斯即東鄰殺牛,不如西鄰之禴祭,實受其福,是其義也。

  《彖》曰:大觀在上,

  蜀才曰:此本乾卦。案:柔小浸長,剛大在上,其德可觀,故曰“大觀在上”也。

  順而巽,中正以觀天下。

  虞翻曰:謂陽息臨二,直方大。臨者,大也。在觀上,故稱“大觀”。順,坤也。中正謂五。五以天神道觀示天下,鹹服其化,賓於王庭。

  觀,盥而不薦,有孚顒若,下觀而化也。

  虞翻曰:觀,反臨也。以五陽觀示坤民,故稱“觀”。盥,沃盥。薦,羞牲也。孚,信,謂五。顒顒,君德,有威容貌。若,順也。坎為水,坤為器,艮手臨坤,坎水沃之,盥之象也。故“觀盥而不薦”。孔子曰:諦自既灌,吾不欲觀之矣。巽為進退,容止可觀,進退可度,則下觀其德而順其化。上之三,五在坎中,故“有孚顒若,下觀而化”。《詩》曰:顒顒卬卬,如珪如璋。君德之義也。

  觀天之神道,而四時不忒。

  虞翻曰:忒,差也。神道謂五。臨,震兌為春秋,三上易位,坎冬離夏,日月象正。故“四時不忒”。

  聖人神道設教,而天下服矣。

  虞翻曰:聖人謂乾,退藏於密,而齊於巽,以神明其德教,故“聖人設教”,坤民順從,而天下服矣。

  《象》曰:風行地上,觀。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。

  《九家易》曰:先王謂五。應天順民,受命之王也。風行地上,草木必偃,枯槁朽腐,獨不從風,謂應外之爻。天地氣絕,陰陽所去,象不化之民,五刑所加,故以省察四方,觀視民俗,而設其教也。言先王德化,光被四表,有不賓之民,不從法令,以五刑加之,以齊德教也。

  初六:童觀,小人無咎,君子吝。

  虞翻曰:艮為童。陰,小人。陽,君子。初位賤,以小人承君子,故“無咎”。陽伏陰下,故“君子吝”矣。

  《象》曰:初六童觀,小人道也。

  王弼曰:失位處下,最遠朝美,無所鑒見,故曰“童觀”。處大觀之時,而童觀趣順而已。小人為之,無可咎責。君子為之,鄙吝之道。

  六二:窺觀,利女貞。

  虞翻曰:臨兌為女。竊觀稱窺兌女反成巽。巽四五得正,故“利女貞”。艮為宮室,坤為闔戶,小人而應五。故“窺觀女貞利”,不淫視也。

  《象》曰:窺觀女貞,亦可醜也。

  侯果曰:得位居中,上應於五。窺觀朝美,不能大觀。處大觀之時,而為窺觀。女正則利,君子則醜也。

  案:六二離爻,離為目,又為中女。外互體艮,艮為門。闕女目近門,窺觀之象也。

  六三:觀我生,進退。

  虞翻曰:坤為我,臨震為生。生,謂坤生民也;巽為進退,故“觀我生進退”。臨震進之五,得正居中,故《象》曰“未失道”。

  《象》曰:觀我生進退,未失道也。

  荀爽曰:我,謂五也。生者,教化生也。三欲進觀於五,四既在前,而三故退,未失道也。

  六四:觀國之光,利用賓於王。

  虞翻曰:坤為國。臨陽至二,天下文明。反上成觀,進顯天位,故“觀國之光”。王謂五陽。陽尊賓坤。坤為用、為臣,四在王庭,賓事於五。故“利用賓於王”矣。《詩》曰:莫敢不來賓,莫敢不來王。是其義也。

  《象》曰:觀國之光,尚賓也。

  崔覲曰:得位比尊,承於王者。職在搜揚國俊,賓薦王庭,故以進賢為尚賓也。

  九五:觀我生,君子無咎。

  虞翻曰:我,身也,謂我生。生,謂生民。震生象。反坤,為死喪。嫌非生民,故不言民。陽為君子,在臨二,失位之五,得道處中,故“君子無咎”矣。

  《象》曰:觀我生,觀民也。

  王弼曰:觀我生,自觀其道也。為眾觀之主,當宣文化,光於四表,上之化下,猶風之靡草。百姓有過,在予一人。君子風著,已乃無咎。欲察已道,當觀民也。

  虞翻曰:坤為民,謂三也。坤體成,故觀民也。

  上九:觀其生,君子無咎。

  虞翻曰:應在三,三體臨震,故“觀其生”。君子謂三,之三得正,故“無咎”矣。

  《象》曰:觀其生,志未平也。

  王弼曰:觀其生,為人所觀也。最處上,極天下所觀者也。處天下所觀之地,其志未為平易,不可不慎。故君子德見,乃得無咎。生,猶動出也。

  虞翻曰:坎為志,為平,上來之三,故“志未平”矣。

  《序卦》曰: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

  崔覲曰:言可觀政於人,則有所合於刑矣,故曰“可觀而有所合”。

  (震下離上)。噬嗑:享,利用獄。

  虞翻曰:否五之坤初,坤初之五,剛柔交,故“亨”也。坎為獄,艮為手,離為明,四以不正,而繫於獄。上當之三,蔽四成豐,折獄致刑,故“利用獄”。坤為用也。

  案:頤中有物曰噬嗑,謂九四也。四互坎體,坎為法律,又為刑獄,四在頤中,齧而後亨。故“利用獄”也。

  《彖》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
  虞翻曰:物謂四,則所噬乾脯也。頤中無物,則口不噬。故先舉“頤中有物曰噬嗑”也。

  噬嗑而亨。

  崔覲曰:物在頤中,隔其上下,因齧而合,“乃得其亨焉。”以喻人於上下之間,有亂群者,當用刑去之,故言“利用獄”。

  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

  盧氏曰:此本否卦。乾之九五,分降坤初;坤之初六,分升乾五。是剛柔分也。分則雷動於下,電照於上,合成天威,故曰雷電合而成章也。

  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  侯果曰:坤之初六,上升乾五,是柔得中而上行。雖則失位,文明以中,斷制枉直,不失情理,故“利用獄”。

  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。

  宋衷曰:雷動而威,電動而明,二者合而其道章也。用刑之道,威明相兼。若威而不明,恐致淫濫;明而無威,不能伏物。故須雷電併合,而噬嗑備。

  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
  侯果曰:雷所以動物,電所以照物。雷電震照,則萬物不能懷邪。故先王則之,明罰敕法,以示萬物,欲萬方一心也。

  初九:屨校滅趾,無咎。

  虞翻曰:屨,貫。趾,足也。震為足,坎為校;震沒坎下,故“屨校滅趾”。初位得正,故“無咎”。

  乾寶曰:“趾,足也,屨校,貫械也。初居剛躁之家,體貪狠之性,以震掩巽,強暴之男也。行侵陵之罪,以陷屨校之刑,故曰”屨校滅趾“。得位於初,顧震知懼,小徵大戒,以免刑戮,故曰”無咎“矣。

  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  虞翻曰:否坤小人。以陰消陽,其亡其亡。故五變滅初,否坤殺不行也。乾寶曰:不敢遂行強也。

  六二:噬膚滅鼻,無咎。

  虞翻曰:噬,食也。艮為膚,為鼻;鼻沒坎水中,隱藏不見,故”噬膚滅鼻“。乘剛,又得正多譽,故”無咎“。

  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  侯果曰:居中履正,用刑者也。二互體艮。艮為鼻,”又為黔喙,噬膚滅鼻之象也。乘剛,噬必深,噬過其分,故“滅鼻也”。刑刻雖峻,得所疾也。雖則滅鼻,而無咎矣。

  六三:噬昔肉,遇毒,小吝,無咎。

  虞翻曰:三在膚里,故稱肉。離日 之,為昔;坎為毒,故“噬昔肉遇毒”。毒謂矢毒也。失位承四,故“小吝”。與上易位,利用獄成豐,故“無咎”也。

  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  荀爽曰:昔肉,謂四也。三以不正,噬取異家,法當遇罪,故曰“遇毒”。為艮所止,所欲不得,故“小吝”也。所欲不得,則免於罪,故“無咎”矣。

  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《象》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  陸績曰:肉有骨,謂之胏。離為乾肉,又為兵矢。失位用刑,物亦不服。若噬有骨之乾胏也。金矢者,取其剛直也。噬胏雖復艱難,終得申其剛直,雖獲正吉,未為光大也。

  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無咎。

  虞翻曰:陰稱肉,位當離,日中烈,故乾肉也。乾金黃,故“得黃金”。貞,正。厲,危也。變而得正,故“無咎”。

  王弼曰:乾肉,堅也。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承剛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“噬乾肉也”。然處得尊位,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。噬雖不服,得中而勝,故曰“噬乾肉得黃金”也。已雖不正,而刑戮得當,故雖貞厲而無咎也。

  《象》曰:貞厲無咎,得當也。

  荀爽曰:謂陰來正居,是而厲陽也。以陰厲陽,正居其處。而無咎者,以從下升上,不失其中。所言得當。

  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
  荀爽曰:為五所何,故曰“何校”。據五應三,欲盡滅坎。上體坎,為耳。故曰“滅耳凶”。上以不正,侵欲無已,奪取異家,惡積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,故“宜凶”矣。

  鄭玄曰:離為槁木;坎為耳,木在耳上,“何校滅耳”之象也。

  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  《九家易》曰:當據離坎,以為聰明。坎既不正,今欲滅之。故曰“聰不明也”。

  《序卦》曰:物不可以苟合而已,故受之以賁。賁者,飾也。

  崔覲曰:言物不可苟合於刑,當須以文飾之,故受之以賁。

  (離下艮上)。賁:亨。

  虞翻曰:泰上之乾二,乾二之坤上,柔來文剛,陰陽交,故“亨”也。

  小利有攸往。

  虞翻曰:小謂五。五失正,動得位。體離,以剛文柔。故“小利有攸往”。

  鄭玄曰:賁,文飾也。離為日,天文也。艮為石,地文也。天文在下,地文在上,天地二文,相飾成賁者也。猶人君以剛柔仁義之道飾成其德也。剛柔雜,仁義合,然後嘉會禮通,故“亨”也。卦互體坎艮,艮止於上,坎險於下,夾震在中,故不利大行,小有所之,則可矣。

  《彖》曰:賁亨,柔來而文剛,故亨。分剛上而文柔,故小利有攸往。

  荀爽曰:此本泰卦。謂陰從上來,居乾之中,文飾剛道,交於中和,故“亨”也。分乾之二,居坤之上,上飾柔道,兼據二陰故“小利有攸往”矣。

  天文也。

  虞翻曰:謂五。利變之正,成巽,體離。艮為星,離日坎月,巽為高。五,天位。離為文明,日月星辰,高麗於上。故稱天之文也。

  文明以止,人文也。

  虞翻曰:人謂三。乾為人。文明,離。止,艮也。震動離明。五變據四,二五分則止文三。故以三為人文也。

  觀乎天文,以察時變。

  虞翻曰:日月星辰,為天文也。泰震春,兌秋。賁坎冬,離夏。巽為進退,日月星辰,進退盈縮,謂朓側朏也。曆象在天成變,故“以察時變”矣。

  觀乎人文,以化成天下。

  虞翻曰:泰乾為人。五上動,體既濟。賁離象,重明麗正,故“以化成天下”也。

  乾寶曰:四時之變,縣乎日月;聖人之化,成乎文章。觀日月而要其會通,觀文明而化成天下。

  《象》曰:山下有火,賁。

  王廙曰:山下有火,文相照也。夫山之為體,層峰峻岭,峭嶮參差。直置其形,已如雕飾。復加火照,彌見文章。賁之象也。

  君子以明庶政,無敢折獄。

  虞翻曰:君子謂乾。離為明,坤為庶政,故“明庶政”。坎為獄,三在獄得正,故“無敢折獄”。噬嗑四不正,故“利用獄”也。

  初九:賁其趾,

  虞翻曰:應在震,震為足,故“賁其趾”也。

  舍車而徒。

  虞翻曰:應在艮。艮為舍,坎為車;徒,步行也。位在下,故“舍車而徒”。

  《象》曰:舍車而徒,義弗乘也。

  崔覲曰:剛柔相交,以成飾義者也。今近四棄於二比故曰“舍車”。車士大夫所乘,謂二也。四乘於剛,艮止其應,初全其義,故曰“而徒”。徒,塵賤之事也。自飾其行,故曰“賁其趾”。趾,謂初也。

  王肅曰:在下,故稱趾。既舍其車,又飾其趾,是徒步也。

  六二:賁其須。《象》曰:賁其須,與上興也。

  侯果曰:自三至上,有頤之象也。二在頤下,須之象也。二無其應,三亦無應,若能上承於三,與之同德,雖俱無應,可相與而興起也。

  九三:賁如濡如,永貞吉。《象》曰:永貞之吉,終莫之陵也。

  盧氏曰:有離之文以自飾。故曰“賁如”也。有坎之水以自潤,故曰“濡如”也。體剛履正,故“永貞吉”。與二同德,故“終莫之陵”也。

  六四:賁如皤如,白馬翰如,匪寇婚媾。

  王弼曰:有應在初。三為寇難,二志相感,不獲交通。欲靜則失初之應,欲進則懼三之難,故或飾或素。內懷疑懼,鮮潔其馬,翰如以待。雖履正位,未果其志。匪緣寇隔,乃為婚媾,則終無尤也。

  陸績曰:震為馬,為白,故曰“白馬翰如”。

  案:皤亦白,素之貌也。

  《象》曰:六四,當位疑也。

  案:坎為盜,故疑。當位乘三,悖禮難飾,應初遠陽,故曰“當位疑也”。

  匪寇婚媾,終無尤也。

  崔覲曰:以其守正待應,故“終無尤也”。

  六五:賁於邱園,束帛戔戔,吝。終吉。

  虞翻曰:艮為山。五半山,故稱邱;木果曰園,故“賁於邱園”也。六五失正,動之成巽。巽為帛、為繩。艮手持,故“束帛”。以艮斷巽,故“戔戔”。失位無應,故“吝”。變而得正,故“終吉”矣。

  《象》曰:六五之吉,有喜也。

  荀爽曰:艮,山。震,林。失其正位,在山林之間,賁飾邱陵,以為園圃,隱士之象也。五為王位,體中履和,勤賢之主,尊道之君也。故曰“賁於邱園,束帛戔戔”。君臣失正,故“吝”。能以中和飾上成功,故“終吉”而“有喜也”。

  虞翻曰:五變之陽,故有喜。凡言喜慶,皆陽爻。束帛戔戔,委積之貌。

  案:六五離爻,離為中女。午為蠶絲,束帛之象。

  上九:白賁,無咎。

  虞翻曰:在巽上,故曰“白賁”。乘五,陰變而得位,故“無咎”矣。

  《象》曰:白賁無咎,上得志也。

  乾寶曰:白,素也。延山林之人,采素士之言,以飾其政,故“上得志”也。

  虞翻曰:上之五得位,體成既濟,故曰“得志”。坎為志也。

  《序卦》曰:致飾然後通則盡矣,故受之以剝。剝者,剝也。

  崔覲曰:以文致飾,則上下情通,故曰“致飾然後通”也。文者致理,極而無救則盡矣。盡,猶剝也。

  (坤下艮上)。剝:不利有攸往。

  虞翻曰:陰消乾也,與夬旁通。以柔變剛,小人道長;子弒其父,臣弒其君,故“不利有攸往”也。

  《彖》曰:剝,剝也。

  盧氏曰:此本乾卦。群陰剝陽,故名為剝也。

  柔變剛也。

  荀爽曰:謂陰外變五。五者至尊,為陰所變,故曰“剝也”。

  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

  鄭玄曰:陰氣侵陽,上至於五,萬物零落,故謂之“剝也”。五陰一陽,小人極盛,君子不可有所之,故“不利有攸往”也。

  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

  虞翻曰:坤順艮止,謂五消觀成剝,故“觀象”也。

  君子尚訊息盈虛,天行也。

  虞翻曰:乾為君子,乾息為盈,坤消為虛,故“君子尚訊息盈虛,天行也”。則出入無疾,反覆其道。易虧巽消艮,出震息兌,盈乾虛坤,故於是見之耳。

  《象》曰:山附於地,剝。

  陸績曰:艮為山,坤為地。山附於地,謂高附於卑,貴附於賤,君不能制臣也。

  上以厚下安宅。

  盧氏曰:上,君也。宅,居也。山高絕於地。今附地者,明被剝矣。屬地時也。君當厚錫於下,賢當卑降於愚,然後得安其居。

  初六:剝床以足,蔑貞凶。

  虞翻曰:此卦坤變乾也。動初成巽,巽木為床;復震在下,為足,故“剝床以足”。蔑,無。貞,正也。失位無應,故“蔑貞凶”。震在陰下,《象》曰:以滅下也。

  《象》曰:剝床以足,以滅下也。

  盧氏曰:蔑,滅也。坤所以載物,床所以安人。在下,故稱“足”。先從下剝,漸及於上,則君政崩滅。故曰“以滅下也”。

  六二:剝床以辨,蔑貞凶。

  虞翻曰:指間稱辨剝。剝二成艮。艮為指,二在指間。故“剝床以辨”。無應在剝,故“蔑貞,凶”也。

  《象》曰:剝床以辨,未有與也。

  鄭玄曰:足上稱辨,謂近膝之下。屈則相近,信則相遠,故謂之辨。辨,分也。

  崔覲曰:今以床言之,則辨當在第足之間,是床梐也。“未有與”者,言至三則應,故二“未有與”也。

  六三:剝無咎。《象》曰:剝之無咎,失上下也。

  荀爽曰:眾皆剝陽,三獨應上,無剝害意,是以“無咎”。《象》曰:失上下也。

  六四:剝床以膚,凶。

  虞翻曰:辨上稱膚。艮為膚。以陰變陽,至四乾毀,故“剝床以膚”。臣弒君,子弒父,故“凶”矣。

  王肅曰:在下而安人者,床也。在上而處床者,人也。坤以象床,艮以象人。床剝盡,以及人身,為敗滋深,害莫甚焉。故曰:“剝床以膚,凶”也。

  《象》曰:剝床以膚,切近災也。

  崔覲曰:床之膚謂薦席,若獸之有皮毛也。床以剝盡,次及其膚,剝於大臣之象,言近身與君也。

  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無不利。

  虞翻曰:剝消觀五。巽為魚,為繩;艮手持繩貫巽,故“貫魚”也。艮為宮室,人謂乾;五以陰代陽,五貫乾,為寵人,陰得麗之,故“以宮人寵”。動得正成觀,故“無不利”也。

  何妥曰:夫剝之為卦,下比五陰,駢頭相次,似貫魚也。魚為陰物,以喻眾陰也。夫宮人者,後夫人嬪妾,各有次序,不相瀆亂,此則貴賤有章,寵御有序。六五既為眾陰之主,能有貫魚之次第,故得“無不利”矣。

  《象》曰:以宮人寵,終無尤也。

  崔覲曰:魚與宮人皆陰類,以比小人焉。魚大小一貫,若後夫人嬪婦御女,小大雖殊,寵御則一,故“終無尤也”。

  上九:碩果不食。君子德車,小人剝廬。

  虞翻曰:艮為碩果,謂三已復位,有頤象。頤中無物,故“不食”也。夬乾為君子,為德;坤為車,為民;乾在坤,故以德為車。小人謂坤,艮為廬;上變滅艮,坤陰迷亂,故“小人剝廬”也。

  《象》曰:君子德車,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
  侯果曰:艮為果,為廬。坤為輿。處剝之上,有剛直之德,群小人不能傷害也。故果至碩大,不被剝食矣。君子居此,萬姓賴安,若得乘其車輿也。小人處之,則庶方無控,被剝其廬舍,故曰“剝廬,終不可用”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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