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易注》上經需傳卷二

  上經需傳卷二

  上經需傳卷二 需

  需:有孚,光亨貞吉,利涉大川。

  《彖》曰:需,須也,險在前也。剛健而不陷,其義不困窮矣。“需有孚,光亨貞吉”,位乎天位,以正中也(1)。利涉大川,往有功也(2)。

  (1)謂五也,位乎天位,用其中正,以此待物,需道畢矣,故“光亨貞吉”。 (2)乾德獲進,往輒亨也。

  《象》曰:雲上於天,需,君子以飲食宴樂(1)。

  (1)童蒙已發,盛德光亨,飲食宴樂,其在茲乎!

  初九:需於郊,利用恆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需於郊”,不犯難行也。“利用恆無咎”,未失常也。

  (1)居需之時,最遠於難,能抑其進以遠險待時,雖不應幾,可以保常也。

  九二:需於沙,小有言,終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需於沙”,衍在中也。雖“小有言”,以終吉也。

  (1)將近於難,故曰“需於沙”也。不至致寇,故曰“小有言”也。近不逼難,遠不後時,履健居中,以待其會,雖“小有言”,以吉終也。

  九三:需於泥,致寇至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需於泥”,災在外也。白我致寇,敬慎不敗也。

  (1)以剛逼難,欲進其道,所以招寇而致敵也。猶有須焉,不陷其剛。寇之來也,自我所招,敬慎防備,可以不敗。

  六四:需於血,出自穴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需於血”,順以聽也。

  (1)凡稱血者,陰陽相傷者也。陰陽相近而不相得,陽欲進而陰塞之,則相害也。穴者,陰之路也,處坎之始,居穴者也。九三剛進,四不能距,見侵則辟,順以聽命者也,故曰“需於血,出自穴”也。

  九五:需於酒食,貞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酒食貞吉”,以中正也。

  (1)“需”之所須,以待達也。已得天位,暢其中正,無所復須,故酒食而已獲“貞吉”也。

  上六:入於穴,有不速之客三人來,敬之,終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不速之客來,“敬之終吉”。雖不當位,未大失也(2)。

  (1)六四所以“出自穴”者,以不與三相得而塞其路,不辟則害,故不得不“出自穴”而辟之也。至於上六,處卦之終,非塞路者也。與三為應,三來之已,乃為己援,故無畏害之辟,而乃有入穴之固也。三陽所以不敢進者,須難之終也。難終則至,不待召也。己居難終,故自來也。處無位之地,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,故必敬之而後終吉。 (2)處無位之地,不當位者也。敬之則得終吉,故雖不當位,未大失也。

  上經需傳卷二 訟

  訟:有孚,窒惕,中吉(1)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  (1)窒謂窒塞也。能惕,然後可以獲中吉。

  《彖》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“訟有孚,窒惕中吉”,剛來而得中也。“終凶”,訟不可成也。“利見大人”,尚中正也。“不利涉大川”,入於淵也(1)。

  (1)凡不和而訟,無施而可,涉難特甚焉。唯有信而見塞懼者,乃可以得吉也。猶復不可終,中乃吉也。不閉其源使訟不至,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,此亦凶矣。故雖復有信,而見塞懼猶,不可以為終也。故曰“訟有孚,窒惕中吉,終凶”也。無善聽者,雖有其實,何由得明?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“中吉”,必有善聽之主焉,其在二乎?以剛而來正夫群小,斷不失中,應斯任也。

  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(1)。

  (1)“聽訟,吾猶人也。必也使無訟乎?”無訟在於謀始,謀始在於作制。契之不明,訟之所以生也。物有其分,職不相濫,爭何由興?訟之所以起,契之過也。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。

  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不永所事”,訟不可長也。雖“小有言”,其辯明也。

  (1)處訟之始,訟不可終,故“不永所事”,然後乃吉。凡陽唱而陰和,陰非先唱者也。四召而應,見犯乃訟。處訟之始,不為訟先,雖不能不訟,而了訟必辯明矣。

  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。人三百戶,無眚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不克訟”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  (1)以剛處訟,不能下物,自下訟上,宜其不克。若能以懼歸竄其邑,乃可以免災。邑過三百,非為竄也。竄而據強,災未免也。

  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無成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食舊德”,從上吉也。

  (1)體夫柔弱以順於上,不為九二自下訟上,不見侵奪,保全其有,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。居爭訟之時,處兩剛之間,而皆近不相得,故曰“貞厲”。柔體不爭,系應在上,眾莫能傾,故曰“終吉”。上壯爭勝,難可忤也,故或從王事,不敢成也。

  九四:不克訟(1)。復即命,渝,安貞吉(2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復即命渝”,安貞不失也。

  (1)初辯明也。 (2)處上訟下,可以改變者也,故其咎不大。若能反從本理,變前之命,安貞不犯,不失其道,“為仁猶已”,故吉從之。

  九五:訟,元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訟,元吉”,以中正也。

  (1)處得尊位,為訟之主,用其中正以斷枉直,中則不過,正則不邪,剛無所溺,公無所偏,故訟“元吉”。

  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(1)。

  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  (1)處訟之極,以剛居上,訟而得勝者也。以訟受錫,榮何可保?故終朝之間,褫帶者三也。

  上經需傳卷二 師

  師:貞,丈人吉,無咎(1)。

  (1)丈人,嚴莊之稱也。為師之正,丈人乃吉也。興役動眾無功,罪也,故吉乃無咎也。

  《彖》曰:師,眾也。貞,正也。能以眾正,可以王矣。剛中而應,行險而順,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,吉又何咎矣(1)?

  (1)毒猶役也。

  《象》曰:地中有水,師。君子以容民畜眾。

  初六:師出以律,否臧,凶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師出以律”,失律凶也。

  (1)為師之始,齊師者也。齊眾以律,失律則散。故師出以律,律不可失。失律而臧,何異於否?失令有功,法所不赦。故師出不以律,否臧皆凶。

  九二:在師中,吉,無咎,王三錫命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在師中吉”,承天寵也。“王三錫命”,懷萬邦也。

  (1)以剛居中,而應於上,在師而得其中者也。承上之寵,為師之主,任大役重,無功則凶,故吉乃無咎也。行師得吉,莫善懷邦,邦懷眾服,錫莫重焉,故乃得成命。

  六三:師或輿屍,凶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師或輿屍”,大無功也。

  (1)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進則無應,退無所守,以此用師,宜獲“輿屍”之凶。

  六四:師左次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左次無咎”,未失常也(2)。

  (1)得位而無應,無應不可以行,得位則可以處,故左次之,而無咎也。行師之法,欲右背高,故左次之。 (2)雖不能有獲,足以不失其常也。

  六五:田有禽,利執言,無咎。長子帥師,弟子輿屍,貞凶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長子帥師”,以中行也。“弟子輿屍”,使不當也。

  (1)處師之時,柔得尊位,陰不先唱,柔不犯物,犯而後應,往必得直,故“田有禽”也。物先犯己,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。柔非軍帥,陰非剛武,故不躬行,必以授也。授不得王,則眾不從,故“長子帥師”可也。弟子之凶,故其宜也。

  上六:大君有命,開國承家,小人勿用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大君有命”,以正功也。“小人勿用”,必亂邦也。

  (1)處師之極,師之終也。大君之命,不失功也。開國承家,以寧邦也。小人勿用,非其道也。

  上經需傳卷二 比

  比:吉,原筮,元永貞,無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
  《彖》曰:比,吉也。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“原筮,元永貞,無咎”,以剛中也(1)。“不寧方來”,上下應也(2)。“後夫凶”,其道窮也(3)。

  (1)處比之時,將原筮以求無咎,其唯元永貞乎?夫群黨相比,而不以“元永貞”,則凶邪之道也。若不遇其主,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也。使永貞而無咎者,其唯九五乎? (2)上下無陽以分其民,五獨處尊,莫不歸之,上下應之,既親且安,安則不安者託焉,故不寧方所以來,“上下應”故也。夫無者求有,有者不求所與,危者求安,安者不求所保。火有其炎,寒者附之。故已苟安焉,則不寧之方皆來矣。 (3)將合和親而獨在後,親成則誅,是以凶也。

  《象》曰:地上有水,比。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(1)。

  (1)萬國以“比”建,諸侯以“比”親。

  初六:有孚比之,無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,有它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,“有它吉”也。

  (1)處比之始,為比之首者也。夫以不信為比之首,則禍莫大焉,故必“有孚盈缶”,然後乃得免比之咎,故曰“有孚比之,無咎”也。處比之首,應不在一,心無私吝,則莫不比之。著信立誠,盈溢乎質素之器,則物終來無衰竭也。親乎天下,著信盈缶,應者豈一道而來?故必“有他吉”也。

  六二:比之自內,貞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比之自內”,不自失也。

  (1)處比之時,居中得位,而系應在五,不能來它,故得其自內貞吉而已。

  六三:比之匪人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比之匪人”,不亦傷乎!

  (1)四自外比,二為五貞,近不相得,遠則無應,所與比者,皆非已親,故曰“比之匪人”。

  六四:外比之,貞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外比於賢,以從上也。

  (1)外比於五,復得其位,比不失賢,處不失位,故“貞吉”也。

  九五:顯比。王用三驅,失前禽。邑人不誡,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顯比”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順,“失前禽”也。“邑人不誡”,上使中也。

  (1)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,“顯比”者也。比而顯之,則所親者狹矣。夫無私於物,唯賢是與,則去之與來,皆無失也。夫三驅之禮,禽逆來趣已則舍之,背已而走則射之,愛於來而惡於去也,故其所施,常“失前禽”也。以“顯比”而居王位,用三驅之道者也,故曰“王用三驅,失前禽也”。用其中正,征討有常,伐不加邑,動必討叛,邑人無虞,故“不誡”也,雖不得乎大人之吉,是“顯比”之吉也。此可以為上之使,非為上道也。

  上六:比之無首,凶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比之無首”,無所終也。

  (1)無首,後也,處卦之終,是後夫也。親道已成,無所與終,為時所棄,宜其凶也。

  上經需傳卷二 小畜

  小畜:亨(1)。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。

  (1)不能畜大止健,剛志故行,是以亨。

  《彖》曰:小畜,柔得位而上下應之,曰“小畜”(1)。健而巽,剛中而志行,乃亨。“密雲不雨”,尚往也;“自我西郊”,施未行也(2)。

  (1)謂六四也,成卦之義,在此爻也。體無二陰,以分其應故上下應之也。既得其位,而上下應之,三不能陵,小畜之義。 (2)小畜之勢,足作密雲,乃“自我西郊”,未足以為雨也。何由知未能為雨?夫能為雨者,陽上薄陰,陰能固之,然後烝而為雨。今不能制初九之“復道”,固九二之“牽復”,九三更以不能復為劣也。下方尚往,施豈得行?故密雲而不能為雨,尚往故也。何以明之?去陰能固之,然後乃雨乎。上九獨能固九三之路,故九三不可以進而“輿說輻”也。能固其路而安於上,故得“既雨既處”。若四、五皆能若上九之善畜,則能雨明矣。故舉一卦而論之,能為小畜密雲而已。陰苟不足以固陽,則雖復至盛,密雲自我西郊,故不能雨也。雨之未下,即施之未行也。《彖》至論一卦之體,故曰“密雲不雨”。《象》各言一爻之德,故曰“既雨既處”也。

  《象》曰:風行天上,小畜。君子以懿文德(1)。

  (1)未能行其施者,故可以懿文德而已。

  初九:復自道,何其咎?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復自道”,其義吉也。

  (1)處乾之始,以升巽初,四為已應,不距已者也。以陽升陰,復自其道,順而無違,何所犯咎,得義之吉。

  九二:牽復,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牽復”在中,亦不自失也。

  (1)處乾之中,以升巽五,五非畜極,非固已者也。雖不能若陰之不違,可牽以獲復,是以吉也。

  九三:輿說輻。夫妻反目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夫妻反目”,不能正室也。

  (1)上為畜盛,不可牽征,以斯而進,故必“說輻”也。已為陽極,上為陰長,畜於陰長,不能自復,方之“夫妻反目”之義也。

  六四:有孚,血去惕出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有孚惕出,上合志也。

  (1)夫言“血”者,陽犯陰也。四乘於三,近不相得,三務於進,而已隔之,將懼侵克者也。上亦惡三而能制焉,志與上合,共同斯誠,三雖逼己,而不能犯,故得血去懼除,保“無咎”也。

  九五:有孚攣如,富以其鄰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有孚攣如”,不獨富也。

  (1)處得尊位,不疑於二,來而不距。二牽已攣,不為專固,“有孚攣如”之謂也。以陽居陽,處實者也。居盛處實而不專固,富以其鄰者也。

  上九:既雨既處,尚德載,婦貞厲,月幾望,君子征,凶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既雨既處”,德積載也。“君子征凶”,有所疑也(2)。

  (1)處小畜之極,能畜者也。陽不獲亨,故“既雨”也。剛不能侵,故“既處”也。體《巽》處上,剛不敢犯,“尚德”者也。為陰之長,能畜剛健,德積載者也。婦制其夫,臣制其君,雖貞近危,故曰“婦貞厲”也。陰之盈盛莫盛於此,故曰“月幾望”也。滿而又進,必失其道,陰疑於陽,必見戰伐,雖復君子,以征必凶,故曰“君子征凶”。 (2)夫處下可以征而無咎者,唯泰也則然。坤本體下,又順而弱,不能敵剛,故可以全其類,征而吉也。自此以往,則其進各有難矣。夫巽雖不能若艮之善畜,猶不肯為坤之順從也,故可得少進,不可盡陵也。是以初九、九二,其復則可,至於九三,則“輿說輻”也。夫大畜者,畜之極也。畜而不已,畜極則通,是以其畜之盛在於四、五,至於上九,道乃大行。小畜積極而後乃能畜,是以四、五可以進,而上九說征之輻。

  上經需傳卷二 履

  履虎尾,不咥人,亨。

  《彖》曰:履,柔履剛也。說而應乎乾,是以“履虎尾,不咥人,亨”(1)。剛中正,履帝位而不疚,光明也(2)。

  (1)凡“彖”者,言乎一卦之所以為主也,成卦之體在六三也。“履虎尾”者,言其危也。三為履主,以柔履剛,履危者也。履虎尾而不見咥者,以其“說而應乎乾”也。乾,剛正之德者也。不以說行夫佞邪,而以說應乎《乾》,宜其“履虎尾”不見咥而亨。  (2)言五之德。

  《象》曰:上天下澤,履。君子以辯上下、定民志。

  初九:素履往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素履之往,獨行願也。

  (1)處履之初,為履之始,履道惡華,故素乃無咎。處履以素,何往不從?必獨行其願,物無犯也。

  九二:履道坦坦,幽人貞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幽人貞吉”,中不自亂也。

  (1)履道尚謙,不喜處盈,務在致誠,惡夫外飾者。也而二以陽處陰,履於謙也。居內履中,隱顯同也。履道之美,於斯為盛。故“履道坦坦”,無險厄也。在幽而貞,宜其吉。

  六三:眇能視,跛能履。履虎尾,咥人凶。武人為於大君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眇能視”,不足以有明也。“跛能履”,不足以與行也。咥人之凶,位不當也。“武人為於大君”,志剛也。

  (1)居“履”之時,以陽處陽,猶曰不謙,而況以陰居陽,以柔乘剛者乎?故以此為明眇目者也,以此為行跛足者也,以此履危見咥者也。志在剛健,不修所履,欲以陵武於人,“為於大君”,行未能免於凶,而志存於五,頑之甚也。

  九四:履虎尾,愬愬,終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愬愬終吉”,志行也。

  (1)逼近至尊,以陽承陽,處多懼之地,故曰:“履虎尾,愬愬”也。然以陽居陰,以謙為本,雖處危懼,終獲其志,故“終吉”也。

  九五:夬履,貞厲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夬履,貞厲”,位正當也。

  (1)得位處尊,以剛決正,故曰“夬履貞厲”也。履道惡盈而五處尊,是以危。

  上九:視履考祥,其鏇元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元吉”在上,大有慶也。

  (1)禍福之祥,生乎無所履,處履之極,履道成矣,故可“視履”而“考祥”也。居極應說,高而不危,是其鏇也。履道大成,故“元吉”也。

  上經需傳卷二 泰

  泰:小往大來,吉亨。

  《彖》曰:“泰,小往大來,吉亨”,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也,上下交而其志同也。內陽而外陰,內健而外順,內君子而外小人。君子道長,小人道消也。

  《象》曰:天地交,泰。後以財成天地之道,輔相天地之宜,以左右民(1)。

  (1)泰者,物大通之時也。上下大通,則物失其節,故財成而輔相,以左右民也。

  初九:拔茅茹,以其匯,征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拔茅”、“征吉”,志在外也。

  (1)茅之為物,拔其根而相牽引者也。“茹”,相牽引之貌也。三陽同志,俱志在外,初為類首,已舉則從,若“茅茹”也。上順而應,不為違距,進皆得志,故以其類“征吉”。

  九二:包荒,用馮河,不遐遺,朋亡。得尚於中行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包荒”,“得尚於中行”,以光大也。

  (1)體健居中而用乎“泰”,能包含荒穢,受納“馮河”者也。用心弘大,無所遐棄,故曰“不遐遺”也。無私無偏,存乎光大,故曰“朋亡”也。如此乃可以“得尚於中行”。尚,尤配也。“中行”,謂五。

  九三:無平不陂,無往不復。艱貞無咎。勿恤其孚,於食有福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無往不復”,天地際也(2)。

  (1)乾本上也,坤本下也,而得泰者,降與升也。而三處天地之際,將復其所處。復其所處,則上守其尊,下守其卑,是故無往而不復也,無平而不陂也。處天地之將閉,平路之將陂,時將大變,世將大革,而居不失其正,動不失其應,艱而能貞,不失其義,故“無咎”也。信義誠著,故不恤其孚而自明也,故曰“勿恤其孚,於食有福”也。 (2)天地將各分復之際。

  六四:翩翩,不富以其鄰。不戒以孚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翩翩不富”,皆失實也。“不戒以孚”,中心愿也。

  (1)乾樂上復,坤樂下復,四處坤首,不固所居,見命則退,故曰“翩翩”也。坤爻皆樂下,已退則從,故不待富而用其鄰也。莫不與已同其志願,故不待戒而自孚也。

  六五:帝乙歸妹,以祉元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以祉元吉”,中以行願也。

  (1)婦人謂嫁曰“歸”。“泰”者,陰陽交通之時也。女處尊位,履中居順,降身應二,感以相與,用中行願,不失其禮。“帝乙歸妹”,誠合斯義。履順居中,行原以祉,盡夫陰陽交配之宜,故“元吉”也。

  上六:城復於隍,勿用師。自邑告命,貞吝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城復於隍”,其命亂也。

  (1)居泰上極,各反所應,泰道將滅,上下不交,卑不上承,尊不下施,是故“城復子隍”,卑道崩也。“勿用師”,不煩攻也。“自邑告命,貞吝”,否道已成,命不行也。

  上經需傳卷二 否

  否之匪人,不利君子貞。大往小來。

  《彖》曰:“否之匪人,不利君子貞,大往小來”,則是天地不交,而萬物不通也;上下不交,而天下無邦也。內陰而外陽,內柔而外剛,內小人而外君子,小人道長,君子道消也。

  《象》曰:天地不交,否。君子以儉德辟難,不可榮以祿。

  初六:拔茅茹,以其匯,貞吉,亨(1)。

  《象》曰:拔茅貞吉,志在君也(2)。

  (1)居否之初,處順之始,為類之首者也。順非健也,何可以征?居否之時,動則入邪,三陰同道,皆不可進。故“茅茹”以類,貞而不諂,則“吉亨”。 (2)志在於君,故不苟進。

  六二:包承,小人吉,大人否,亨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大人否亨”,不亂群也。

  (1)居“否”之世,而得其位,用其至順,包承於上,小人路通,內柔外剛,大人“否”之,其道乃“亨”。

  六三:包羞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包羞”,位不當也。

  (1)俱用小道以承其上,而但不當,所以“包羞”也。

  九四:有命無咎。疇離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有命無咎”,志行也。

  (1)夫處“否”而不可以有命者,以所應者小人也。有命於小人,則消君子之道者也。今初志在君,處乎窮下,故可以有命無咎而疇麗福也。疇謂初也。

  九五:休否,大人吉。其亡其亡,繫於苞桑(1)。

  《象》曰:大人之吉,位正當也。

  (1)居尊得位,能休否道者也。施否於小人,否之休也。唯大人而後能然,故曰“大人吉”也。處君子道消之時,已居尊位,何可以安?故心存將危,乃得固也。

  上九:傾否,先否後喜(1)。

  《象》曰:否終則傾,何可長也?

  (1)先傾後通,故“後喜”也。始以傾為“否”,後得通乃喜。

  上經需傳卷二 同人

  同人於野,亨,利涉大川,利君子貞。

  《彖》曰:同人,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,曰“同人”(1)。《同人》曰:“同人於野,亨,利涉大川。”乾行也(2)。文明以健,中正而應,君子正也(3)。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(4)。

  (1)二為同人之主。 (2)所以乃能“同人於野,亨,利涉大川”,非二之所能也,是乾之所行,故特曰“同人曰”。 (3)行健不以武,而以文明用之,相應不以邪,而以中正應之,君子正也,故曰“利君子貞”。 (4)君子以文明為德。

  《象》曰:天與火,同人(1)。君子以類族辨物(2)。

  (1)天體在上,而火炎上,同人之義也。 (2)君子小人,各得所同。

  初九:同人於門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出門同人,又誰咎也?

  (1)居同人之始,為同人之首者也。無應於上,心無系吝,通夫大同,出門皆同。故曰“同人於門”也。出門同人,誰與為咎?

  六二:同人於宗,吝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同人於宗”,吝道也。

  (1)應在乎五,唯同於主,過主則否。用心扁狹,鄙吝之道。

  九三:伏戎於莽,升其高陵,三歲不興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伏戎於莽”,敵剛也。“三歲不興”,安行也(2)。

  (1)居同人之際,履下卦之極,不能包弘上下,通夫大同;物黨相分,欲乖其道,貧於所比,據上之應;其敵剛健,非力所當,故“伏戎於莽”,不敢顯亢也。“升其高陵”,望不敢進,量斯勢也,三歲不能興者也。三歲不能興,則五道亦以成矣,安所行焉? (2)安,辭也。

  九四:乘其墉,弗克攻,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乘其墉”,義弗克也。其吉,則困而反則也。

  (1)處上攻下,力能乘墉者也。履非其位,以與人爭,二自五應,三非犯己,攻三求二,尢而效之,違義傷理,無所不與,故雖乘墉而不克也。不克則反,反則得吉也。不克乃反,其所以得吉,“困而反則”者也。

  九五:同人先號咷,而後笑,大師克相遇(1)。

  《象》曰:同人之先,以中直也。大師相遇,言相剋也。

  (1)《彖》曰:“柔得位得中,而應乎乾,曰同人。”然則體柔居中,眾之所與;執剛用直,無所未從,故近隔乎二剛,未獲厥志,是以“先號咷”也。居中處尊,戰必克勝,故“後笑”也。不能使物自歸而用其強直,故必須大師克之,然後相遇也。

  上九:同人於郊,無悔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同人於郊”,志未得也(2)。

  (1)郊者,外之極也。處“同人”之時,最在於外,不獲同志,而遠於內爭,故雖無悔吝,亦未得其志。 (2)凡處同人而不泰焉,則必用師矣。不能大通,則各私其黨而求利焉。楚人亡弓,不能亡楚。愛國愈甚,益為它災。是以同人不弘剛健之爻,皆至用師也。

  上經需傳卷二 大有

  大有:元亨(1)。

  (1)不大通,何由得“大有”乎?“大有”則必元亨矣。

  《彖》曰:大有,柔得尊位大中,而上下應之,曰“大有”(1)。其德剛健而文明,應乎天而時行,是以“元亨”(2)。

  (1)處尊以柔,居中以大,體無二陰以分其應,上下應之,靡所不納,大有之義也。 (2)德應於天,則行不失時矣。剛健不滯,文明不犯,應天則大,時行無違,是以“元亨”。

  《象》曰:火在天上,“大有”。君子以遏惡揚善,順天休命(1)。

  (1)《大有》,包容之象也。故遏惡揚善,成物之性,順天休命,順物之命。

  初九:無交害。匪咎,艱則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大有初九,無交害也。

  (1)以夫剛健為大有之始,不能履中,滿而不溢,術斯以往,後害必至。其欲匪咎,“艱則無咎也”。

  九二:大車以載(1),有攸往,無咎(2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大車以載”,積中不敗也。

  (1)任重而不危。 (2)健不違中,為五所任,任重不危,致遠不泥,故可以往而“無咎”也。

  九三:公用亨於天子,小人弗克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公用亨於天子”,小人害也。

  (1)處“大有”之時,居下體之極,乘剛健之上,而履得其位,與五同功,威權之盛,莫此過焉。公用斯位,乃得通乎天子之道也。小人不克,害可待也。

  九四:匪其彭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匪其彭,無咎”,明辯晢也(2)。

  (1)既失其位,而上近至尊之威,下比分權之臣,其為懼也,可謂危矣。唯夫有聖知者,乃能免斯咎也。三雖至盛,五不可舍,能辯斯數,專心承五,常匪其旁,則“無咎”矣。旁謂三也。 (2)明猶才也。

  六五:厥孚交如,威如,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厥孚交如”,信以發志也。“威如”之吉,易而無備也。

  (1)君尊以柔,處大以中,無私於物,上下應之,信以發志,故其孚交如也。夫不私於物,物亦公焉。不疑於物,物亦誠焉。既公且信,何難何備?不言而教行,何為而不威如?為“大有”之主,而不以此道,吉可得乎?

  上九:自天祐之,吉無不利(1)。

  《象》曰:大有上吉,自天祐也。

  (1)“大有”,豐富之世也。處“大有”之上而不累於位,志尚乎賢者也。餘爻皆乘剛,而已獨乘柔順也。五為信德,而已履焉,履信之謂也。雖不能體柔,而以剛乘柔,思順之義也。居豐有之世,而不以物累其心,高尚其志,尚賢者也。爻有三德,盡夫助道,故《繫辭》具焉。

  上經需傳卷二 謙

  謙:亨。君子有終。

  《彖》曰:謙,亨,天道下濟而光明,地道卑而上行。天道虧盈而益謙,地道變盈而流謙,鬼神害盈而福謙,人道惡盈而好謙。謙尊而光,卑而不可逾,君子之終也。

  《象》曰:地中有山,謙。君子以裒多益寡,稱物平施(1)。

  (1)多者用謙以為裒,少者用謙以為益,隨物而與,施不失平也。

  初六:謙謙君子,用涉大川,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謙謙君子”,卑以自牧也(2)。

  (1)處謙之下,謙之謙者也。能體“謙謙”,其唯君子。用涉大難,物無害也。 (2)牧,養也。

  六二:鳴謙,貞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鳴謙貞吉”,中心得也。

  (1)鳴者,聲名聞之謂也。得位居中,謙而正焉。

  九三:勞謙君子,有終,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勞謙君子”,萬民服也。

  (1)處下體之極,履得其位,上下無陽以分其民,眾陰所宗,尊莫先焉。居謙之世,何可安尊?上承下接,勞謙匪解,是以吉也。

  六四:無不利,撝謙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無不利,撝謙”,不違則也。

  (1)處三之上,而用謙焉,則是自上下下之義也。承五而用謙順,則是上行之道也。盡乎奉上下下之道,故“無不利”。“指撝”皆謙,不違則也。

  六五:不富以其鄰,利用侵伐,無不利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利用侵伐”,征不服也。

  (1)居於尊位,用謙與順,故能不富而用其鄰也。以謙順而侵伐,所伐皆驕逆也。

  上六:鳴謙。利用行師,征邑國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鳴謙”,志未得也。可用行師,“征邑國”也(2)。

  (1)最處於外,不與內政,故有名而已,志功未得也。處外而履謙順,可以邑一國而已。 (2)夫吉凶悔吝,生乎動者也。動之所起,興於利者也。故飲食必有訟,訟必有眾起,末有居眾人之所惡而為動者所害,處不競之地而為爭者所奪,是以六爻雖有失位,無應乘剛,而皆無凶咎悔吝者,以謙為主也。“謙尊而光,卑而不可逾”,信矣哉!

  上經需傳卷二 豫

  豫:利建侯行師。

  《彖》曰:豫,剛應而志行,順以動,豫。豫順以動,故天地如之,而況“建侯行師”乎?天地以順動,故日月不過,而四時不忒,聖人以順動,則刑罰清而民服。豫之時義大矣哉!

  《象》曰:雷出地奮,豫。先王以作樂崇德。殷薦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

  初六:鳴豫,凶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初六鳴豫”,志窮凶也。

  (1)處豫之初,而特得志於上,樂過則淫,志窮則凶,豫何可鳴?

  六二:介於石,不終日,貞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不終日貞吉”,以中正也。

  (1)處豫之時,得位履中,安夫貞正,不求苟“豫”者也。順不苟從,豫不違中,是以上交不諂,下交不瀆。明禍福之所生,故不苟說;辯必然之理,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。“不終日”明矣。

  六三:盱豫,悔;遲,有悔(1)。

  《象》曰:盱豫有悔,位不當也。

  (1)居下體之極,處兩卦之際,履非其位,承“動豫”之主。若其睢盱而豫,悔亦生焉。遲而不從,豫之所疾,位非所據,而以從豫進退,離悔宜其然矣。

  九四:由豫,大有得。勿疑,朋盍簪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由豫,大有得”,志大行也。

  (1)處豫之時,居動之始,獨體陽爻,眾陰所從,莫不由之以得其豫,故曰“由豫,大有得”也。夫不信於物,物亦疑焉,故勿疑則朋合疾也。盍,合也。簪,疾也。

  六五:貞疾,恆不死(1)。

  《象》曰:六五,“貞疾”,乘剛也。“恆不死”,中未亡也。

  (1)四以剛動為豫之主,專權執制,非已所乘,故不敢與四爭權,而又居中處尊,未可得亡,是以必常至於“貞疾,恆不死”而已。

  上六,冥豫成,有渝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冥豫”在上,何可長也?

  (1)處“動豫”之極,極豫盡樂,故至於“冥豫成”也。過豫不已,何可長乎?故必渝變然後無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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