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易注》說卦卷九

  說卦卷九

  說卦卷九 說卦第九

  昔者聖人之作《易》也,幽贊於神明而生蓍(1),參天兩地而倚數(2),觀變於陰陽而立卦(3),發揮於剛柔而生爻(4),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,窮理盡性,以至於命(5)。

  (1)幽,深也。贊,明也。蓍受命如向,不知所以然而然也。 (2)參,奇也。兩,耦也。七、九陽數,六、八陰數。 (3)卦,象也。蓍,數也。卦則雷風相薄,山澤通氣,擬象陰陽變化之體;蓍則錯綜天地參兩之數,蓍極數以定象,卦備象以盡數,故蓍曰“參天兩地而倚數”,卦曰“觀變於陰陽”也。 (4)剛柔發散,變動相和。 (5)命者,生之極,窮理則盡其極也。

  昔者聖人之作《易》也,將以順性命之理,是以立天之道曰陰與陽,立地之道,曰柔與剛(1);立人之道曰仁與義。兼三才而兩之,故易六畫而成卦。分陰分陽,迭用柔剛,故易六位而成章(2)。

  (1)在天成象,在地成形。陰陽者,言其氣;剛柔者,言其形,變化始於氣象而後成形。萬物資始乎天,成形乎地,故天曰陰陽,地曰柔剛也。或有在形而言陰陽者,本其始也;在氣而言柔剛者,要其終也。 (2)設六爻以效三才之動,故六畫而成卦也。六位,爻所處之位也。二、四為陰,三、五為陽,故曰“分陰分陽”;六爻升降,或柔或剛,故曰“迭用柔剛”也。

  天地定位,山澤通氣,雷風相薄,水火不相射,八卦相錯,數往者順,知來者逆(1),是故易逆數也(2)。

  (1)易八卦相錯變化,理備於往則順而知之,於來則逆而數之。 (2)作《易》以逆睹來事,以前民用。

  雷以動之,風以散之。雨以潤之,日以烜之。艮以止之,兌以說之。乾以君之,坤以藏之。帝出乎震,齊乎巽,相見乎離,致役乎坤,說言乎兌,戰乎乾,勞乎坎,成言乎艮。萬物出乎震,震,東方也。齊乎巽,巽,東南也。齊也者,言萬物之潔齊也。離也者,明也。萬物皆相見,南方之卦也。聖人南面而聽天下,向明而治,蓋取諸此也。坤也者,地也,萬物皆致養焉,故曰致役乎坤。兌,正秋也,萬物之所說也,故曰說言乎兌。戰乎乾。乾,西北之卦也,言陰陽相薄也。坎者,水也,正北方之卦也,勞卦也,萬物之所歸也,故曰勞乎坎。艮,東北之卦也,萬物之所成終而所成始也,故曰成言乎艮。

  神也者,妙萬物而為言者也(1)。動萬物者,莫疾乎雷。橈萬物者,莫疾乎風。燥萬物者,莫乎火。說萬物者,莫說乎澤。潤萬物者,莫潤乎水。終萬物始萬物者,莫盛乎艮。故水火相逮,雷風不相悖,山澤通氣,然後能變化,既成萬物也。

  (1)於此言神者,明八卦運動、變化、推移,莫有使之然者,神則無物妙萬物而為言者。明雷疾風行,火炎水潤,莫不自然相與為變化,故能萬物既成也。

  乾,健也。坤,順也。震,動也。巽,入也。坎,陷也。離,麗也。艮,止也。兌,說也。

  乾為馬,坤為牛,震為龍,巽為雞,坎為豕,離為雉,艮為狗,兌為羊。

  乾為首,坤為腹,震為足,巽為股,坎為耳,離為目,艮為手,兌為口。

  乾,天也,故稱乎父。坤,地也,故稱乎母。震一索而得男,故謂之長男。巽一索而得女,故謂之長女。坎再索而得男,故謂之中男。離再索而得女,故謂之中女。艮三索而得男,故謂之少男。兌三索而得女,故謂之少女。

  乾為天,為圜,為君,為父,為玉,為金,為寒,為冰,為大赤,為良馬,為老馬,為瘠馬,為駁馬,為木果。

  坤為地,為母,為布,為釜,為吝嗇,為均,為子,母牛,為大輿,為文,為眾,為柄。其於地也為黑。

  震為雷,為龍,為玄黃,為旉,為大塗,為長子,為決躁,為蒼筤竹,為萑葦。其於馬也為善鳴,為馵足,為作足,為的顙。其於稼也為反生。其究為健,為蕃鮮。

  巽為木,為風,為長女,為繩直,為工,為白,為長,為高,為進退,為不果,為臭。其於人也為寡發,為廣顙,為多白眼,為近利市三倍,其究為躁卦。

  坎為水,為溝瀆,為隱伏,為矯輮,為弓輪。其於人也,為加憂,為心病,為耳痛,為血卦,為赤。其於馬也,為美脊,為亟心,為下首,為薄蹄,為曳。其於輿也,為多眚,為通,為月,為盜。其於木也,為堅多心。

  離為火,為日,為電,為中女,為甲胃,為戈兵。其於人也,為大腹。為乾卦,為鱉,為蟹,為蠃,為蚌,為龜,其於木也,為科上槁。

  艮為山,為徑路,為小石,為門闕,為果蓏,為閽寺,為指,為狗,為鼠,為黔喙之屬。其於木也,為堅多節。

  兌為澤,為少女,為巫,為口舌,為毀折,為附決。其於地也為剛鹵,為妾,為羊。

  說卦卷九 《周易·序卦》第十

  有天地,然後萬物生焉。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,故受之以《屯》,屯者,盈也。屯者,物之始生也(1)。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《蒙》。蒙者,蒙也。物之稚也。物稚不可不養也,故受之以《需》。需者,飲食之道也。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《訟》(2)。訟必有眾起,故受之以《師》。師者,眾也。眾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《比》(3)。比者,比也。比必有所畜,故受之以《小畜》(4)。物畜然後有禮,故受之以《履》(5)。履而泰然後安,故受之以《泰》,泰者,通也。物不可以終通,故受之以《否》。物不可以終否,故受之以《同人》(6)。與人同者,物必歸焉,故受之以《大有》。有大者,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《謙》。有大而能謙必豫,故受之以《豫》。豫必有隨(7),故受之以《隨》。以喜隨人者,必有事,故受之以《蠱》。蠱者,事也。有事而後可大(8),故受之以《臨》。臨者,大也。物大然後可觀,故受之以《觀》。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《噬嗑》(9)。嗑者,合也。物不可以苟合而已,故受之以《賁》。賁者,飾也(10)。致飾然後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《剝》(11)。剝者,剝也。物不可以終盡剝,窮上反下,故受之以《復》。復則不妄矣,故受之以《無妄》。有無妄然後可畜,故受之以《大畜》。物畜然後可養,故受之以《頤》。頤者,養也。不養則不可動,故受之以《大過》(12)。物不可以終過,故受之以《坎》。坎者,陷也(13)。陷必有所麗,故受之以《離》。離者,麗也(14)。

  (1)屯剛柔始交,故為物之始生也。 (2)夫有生則有資,有資則爭興也。 (3)眾起而不比,則爭無由息;必相親比,而後得寧也。 (4)此非大通之道,則各有所畜以相濟也。由比而畜,故曰“小畜”而不能大也。 (5)履者,禮也。禮所以適用也。故既畜則宜用,有用則須禮也。 (6)否則思通,人人同志,故可出門同人,不謀而合。 (7)順以動者,眾之所隨。 (8)可大之業,由事而生。 (9)可觀則異方合會也。 (10)物相合則須飾,以修外也。 (11)極飾則實喪也。 (12)不養則不可動,養過則厚。 (13)過而不已,則陷沒也。 (14)物窮則變,極陷則反所麗也。

 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,有萬物然後有男女,有男女然後有夫婦,有夫婦然後有父子,有父子然後有君臣,有君臣然後有上下,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(1)。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以《恆》。恆者,久也。物不可以久居其所,故受之以《遯》。遯者,退也(2)。物不可以終遯(3)。故受之以《大壯》(4)。物不可以終壯,故受之以《晉》(5)。晉者,進也(6)。進必有所傷,故受之以《明夷》(7)。夷者,傷也。傷於外者,必反於家,故受之以《家人》(8)。家道窮必乖(9),故受之以《睽》。睽者,乖也。乖必有難,故受之以《蹇》。蹇者,難也。物不可以終難,故受之以《解》,解者,緩也。緩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《損》。損而不已必益,故受之以《益》。益而不已必決(10),故受之以《夬》。夬者,決也。決必有遇(11),故受之以《姤》,姤者,遇也。物相遇而後聚,故受之以《萃》。萃者,聚也。聚而上者謂之升,故受之以《升》。升而不已必困,故受之以《困》。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《井》。井道不可不革(12),故受之以《革》。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《鼎》(13)。主器者莫若長子,故受之以《震》。震者,動也。物不可以終動,動必止之,故受之以《艮》艮者,止也。物不可以終止,故受之以《漸》。漸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歸,故受之以《歸妹》。得其所歸者必大,故受之以《豐》。豐者,大也。窮大者必失其居,故受之以《旅》。旅而無所容,故受之以《巽》(14)。巽者,入也。入而後說之,故受之以《兌》。兌者,說也。說而後散之,故受之以《渙》(15)。渙者,離也(16)。物不可以終離,故受之以《節》(17)。節而信之,故受之以《中孚》(18)。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《小過》(19)。有過物者必濟(20),故受之以《既濟》。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《未濟》終焉(21)。

  (1)言《鹹》卦之義也。凡《序卦》所明,非《易》之縕也,蓋囚卦之次,託以明義。《鹹》柔上而剛下,感應以相與。夫婦之象,莫美乎斯。人倫之道,莫大乎夫婦。故夫子殷勤深述其義,以崇人倫之始,而不系之於離也。先儒以《乾》至《離》為上《經》,天道也。《鹹》至《未濟》為下《經》,人事也。夫《易》六畫成卦,三材必備,錯綜天人以效變化,豈有天道人事偏於上下哉?斯蓋守文而不求義,失之遠矣。 (2)夫婦之道,以恆為貴。而物之所居,不可以恆,宜與世升降,有時而遯也。 (3)遯,君子以遠小人。遯而後亨,何可終邪?則小人遂陵,君子日消也。 (4)陽盛陰消,君子道勝。 (5)《晉》以柔而進也。 (6)雖以柔而進,要是進也。 (7)日中則昃,月盈則食。 (8)傷於外,必反修諸內。 (9)室家至親,過在失節。故《家人》之義,唯嚴與敬。樂勝則流,禮勝則離。家人尚嚴其敝,必乖也。 (10)益而不已,則盈,故必決也。 (11)以正決邪,必有喜遇也。 (12)井久則濁穢,宜革易其故。 (13)革去故,鼎取新。既以去故,則宜制器立法以治新也。鼎所以和齊生物,成新之器也,故取象焉。 (14)旅而無所容,以巽則得出入也。 (15)說不可偏系,故宜散也。 (16)渙者發暢而無所壅滯則殊趣,各肆而不反則遂乖離也。 (17)夫事有其節,則物之所同守而不散越也。 (18)孚,信也,既已有節,則宜信以守之。 (19)守其信者,則失貞而不諒之道,而以信為過,故曰小過也。 (20)行過乎恭,禮過乎儉,可以矯世厲俗,有所濟也。 (21)有為而能濟者,以已窮物者也。物窮則乖,功極則亂,其可濟乎?故受之以《未濟》也。

  說卦卷九 《周易·雜卦》第十一

  乾剛坤柔,比樂師憂(1)。臨觀之義,或與或求(2)。屯見而不失其居(3)。蒙雜而著(4)。震,起也。艮,止也。損、益,盛衰之始也(5)。大畜,時也(6)。無妄,災也(7)。萃聚而升不來也(8)。謙輕而豫怠也(9)。噬嗑,食也。賁,無色也(10)。兌見而巽伏也(11)。隨,無故也。蠱,則飭也(12)。剝,爛也(13)。復,反也。晉,晝也。明夷,誅也(14)。井通而困相遇也(15)。鹹,速也(16)。恆,久也。渙,離也。節,止也。解,緩也。蹇,難也。睽,外也(17)。家人,內也。否,泰,反其類也。大壯則止,遯則退也(18)。大有,眾也。同人,親也。革,去故也。鼎,取新也。小過,過也。中孚,信也。豐,多故也(19)。親寡,旅也(20)。離上而坎下也(21)。小畜,寡也(22)。履,不處也(23)。需,不進也(24)。訟,不親也。大過,顛也(25)。姤,遇也,柔遇剛也。漸,女歸待男行也(26)。頤,養正也。既濟,定也。歸妹,女之終也(27)。未濟,男之窮也(28)。夬,決也,剛決柔也,君子道長,小人道憂也(29)。

  (1)親比則樂,動眾則憂。 (2)以我臨物,故曰“與”;物來觀我,故曰“求”。 (3)屯利建侯,君子經綸之時。雖見而磐桓,利貞不失其居也。 (4)雜而未知所定也。求發其蒙,則終得所定。著,定也。 (5)極損則益,極益則損。 (6)因時而畜,故能大也。 (7)無妄之世,妄則災也。 (8)來,還也。方在上升,故不還也。 (9)謙者不自重大。 (10)飾貴合眾,無定色也。 (11)兌貴顯說,巽貴卑退。 (12)隨時之宜,不系於故也。隨則有事,受之以蠱。飭,整治也。蠱所以整治其事也。 (13)物熟則剝落也。 (14)誅,傷也。 (15)井,物所通用而不吝也。困,安於所遇而不濫也。 (16)物之相應,莫速乎鹹。 (17)相疏外也。 (18)大正則小人止。小人享則君子退也。 (19)虛者懼危,滿者戎盈。豐大者多憂故也。 (20)親寡故寄旅也。 (21)火炎上,水潤下。 (22)不足以兼濟也。 (23)王弼云:《履》卦陽爻,皆以不處其位為吉也。 (24)畏駭而止也。 (25)本末弱也。 (26)女從男也。 (27)女終於出嫁也。 (28)剛柔失位,其道未濟,故曰窮也。 (29)君子以決小人,長其道,小人見決去,為深憂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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