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易注》下經豐傳卷六

  下經豐傳卷六

  下經豐傳卷六 豐

  豐:亨,王假之(1)。勿憂,宜日中(2)。

  (1)大而亨者,王之所至。 (2)豐之為義,闡弘微細,通夫隱滯者也,為天下之主,而令微隱者不亨,憂未已也,故至“豐亨”,乃得勿憂也。用夫豐亨不憂之德,宜處天中,以偏照者也,故曰“宜日中”也。

  《彖》曰:豐,大也(1)。明以動,故豐。王假之,尚大也(2)。“勿憂,宜日中”,宜照天下也(3)。日中則昃,月盈則食,天地盈虛,與時訊息,而況於人乎?況於鬼神乎(4)?

  (1)音闡大之大也。 (2)大者王之所尚,故至之也。 (3)以勿憂之德,故宜照天下也。 (4)豐之為用,困於昃食者也。施於未足則尚豐,施於已盈則方溢,不可以為常,故具陳訊息之道者也。

  《象》曰:雷電皆至,豐。君子以折獄致刑(1)。

  (1)文明以動,不失情理也。

  初九:遇其配主,雖旬無咎,往有尚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雖旬無咎”,過旬災也(2)。

  (1)處豐之初,其配在四,以陽適陽,以明之動,能相光大者也。旬,均也。雖均無咎,往有尚也。初、四俱陽爻,故曰“均”也。 (2)過均則爭,交斯叛也。

  六二:豐其蔀,日中見斗。往得疑疾,有孚發若,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有孚發若”,信以發志也。

  (1)蔀,覆曖鄣光明之物也。處明動之時,不能自豐以光大之德,既處乎內,而又以陰居陰,所豐在蔀,幽而無睹者也,故曰“豐其蔀,日中見斗”也。日中者,明之盛也;斗見者,暗之極也。處盛明而豐其蔀,故曰“日中見斗”。不能自發,故往得疑疾。然履中當位,處暗不邪,有孚者也。若,辭也。有孚可以發其志,不困於暗,故獲吉也。

  九三:豐其沛,日中見沬。折其右肱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豐其沛,不可大事也(2)。折其右肱,終不可用也(3)。

  (1)沛,幡幔,所以御盛光也。沬,微昧之明也。應在上六,志在乎陰,雖愈乎以陰處陰,亦未足以免於暗也。所豐在沛,日中則見沬之謂也。施明,則見沬而已,施用,則折其右肱,故可以自守而已,未足用也。 (2)明不足也。 (3)雖有左在,不足用也。

  九四:豐其蔀,日中見斗。遇其夷主,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豐其蔀”,位不當也。“日中見斗”,幽不明也。“遇其夷主”,吉行也。

  (1)以陽居陰,豐其蔀也。得初以發,夷主吉也。

  六五:來章,有慶譽,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六五之吉,有慶也。

  (1)以陰之質,來適尊陽之位,能自光大,章顯其德,獲慶譽也。

  上六:豐其屋,蔀其家,窺其戶,闃其無人。三歲不覿,凶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豐其屋”,天際翔也(2)。“窺其戶,闃其無人”,自藏也(3)。

  (1)屋,藏蔭之物,以陰處極而最在外,不履於位,深自幽隱,絕跡深藏者也。既豐其屋,又蔀其家,屋厚家覆,暗之甚也。雖闚其戶,闃其無人,棄其所處,而自深藏也。處於明動尚大之,時而深自幽隱,以高其行;大道既濟,而猶不見,隱不為賢,更為反道,凶其宜也。三年,豐道之成。治道未濟,隱猶可也;既濟而隱,是以治為亂者也。 (2)翳光最甚者也。 (3)可以出而不出,自藏之謂也,非有為而藏。不出戶庭,失時致凶,況自藏乎?凶其宜也。

  下經豐傳卷六 旅

  旅:小亨,旅貞吉(1)。

  (1)不足全夫貞吉之道,唯足以為旅之貞吉,故特重曰“旅,貞吉”也。

  《彖》曰:“旅,小亨”,柔得中乎外,而順乎剛,止而麗乎明,是以“小亨,旅貞吉”也(1)。旅之時義大矣哉(2)!

  (1)夫物失其主則散,柔乘於剛則乖。既乖且散,物皆羈旅,何由得小亨而吉乎?夫陽為物長,而陰皆順陽。唯六五乘剛,而復得中乎外,以承於上,陰凶順陽,不為乖逆。止而麗明,動不履妄,雖不及剛得尊位,恢弘大通,是以小亨。令附旅者,不失其正,得其所安也。 (2)旅者大散,物皆失其所居之時也。鹹失其居,物願所附,豈非知者有為之時?

  《象》曰:山上有火,旅。君子以明,慎用刑而不留獄(1)。

  (1)止以明之,刑戮詳也。

  初六:旅瑣瑣,斯其所取災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旅瑣瑣”,志窮災也。

  (1)最處下極,寄旅不得所安,而為斯賤之役,所取致災,志窮且困。

  六二:旅即次,懷其資,得童僕貞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得童僕貞”,終無尤也。

  (1)次者,可以安行旅之地也。懷,來也。得位居中,體柔奉上,以此寄旅,必獲次舍。懷來資貨,得童僕之所正也。旅不可以處盛,故其美盡於童僕之正也。過斯以往,則見害矣。童僕之正,義足而已。

  九三:旅焚其次,喪其童僕,貞厲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旅焚其次”,亦以傷矣。以旅與下,其義喪也。

  (1)居下體之上,與二相得,以寄旅之身而為施下之道,與萌侵權,主之所疑也,故次焚仆喪,而身危也。

  九四:旅於處,得其資斧,我心不快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旅於處”,未得位也。“得其資斧”,心未快也。

  (1)斧所以斫除荊棘,以安其舍者也。雖處上體之下,不先於物,然而不得其位,不獲平坦之地,客於所處,不得其次,而得其資斧之地,故其心不快也。

  六五:射雉一矢,亡。終以譽命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終以譽命”,上逮也。

  (1)射雉以一矢,而復亡之,明雖有雉,終不可得矣。寄旅而進,雖處於文明之中,居於貴位,此位終不可有也。以其能知禍福之萌,不安其處以乘其下,而上承於上,故終以譽而見命也。

  上九:鳥焚其巢,旅人先笑後號咷。喪牛於易,凶(1)。

  《象》曰:以旅在上,其義焚也。“喪牛於易”,終莫之聞也。

  (1)居高危而以為宅,巢之謂也。客旅得上位,故先笑也。以旅而處於上極,眾之所嫉也。以不親之身而當被害之地,必凶之道也,故曰“後號咷”。牛者,稼穡之資。以旅處上,無所同嫉,故“喪牛於易”,不在於難。物莫之與,危而不扶,喪牛於易,終莫之聞。莫之聞,則傷之者至矣。

  下經豐傳卷六 巽

  巽:小亨(1)。利有攸往(2)。利見大人(3)。

  (1)全以巽為德,是以小亨也。上下皆巽,不違其令,命乃行也。故申命行事之時,上下不可以不巽也。 (2)巽悌以行,物無距也。 (3)大人用之,道愈隆。

  《彖》曰:重巽以申命(1)。剛巽乎中正而志行(2)。柔皆順乎剛(3)。是以“小亨,利有攸往,利見大人”。

  (1)命乃行也。未有不巽而命行也。 (2)以剛而能用巽,處乎中正,物所與也。 (3)明無違逆,故得小亨。

  《象》曰:隨風,巽。君子以申命行事。

  初六:進退,利武人之貞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進退”,志疑也(2)。“利武人之貞”,志治也。

  (1)處令之初,未能服令者也。故進退也。成命齊邪,莫善武人,故“利武人之貞”以整之。 (2)巽順之志,進退疑懼。

  九二:巽在床下,用史巫紛若,吉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紛若”之“吉”,得中也。

  (1)處巽之中,既在下位,而復以陽居陰,卑巽之甚,故曰:“巽在床下”也。卑甚失正,則入於咎過矣。能以居中而施至卑於神祗,而不用之於威勢,則乃至於紛若之吉,而亡其過矣。故曰“用史巫紛若,吉,無咎”也。

  九三:頻巽,吝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頻巽”之“吝”,志窮也。

  (1)頻,頻蹙,不樂而窮,不得已之謂也。以其剛正而為四所乘,志窮而巽,是以吝也。

  六四:悔亡,田獲三品(1)。

  《象》曰:田獲三品,有功也。

  (1)乘剛,悔也,然得位承五,卑得所奉。雖以柔乘剛,而依尊履正,以斯行命,必能獲強暴,遠不仁者也。獲而有益,莫善三品,故曰“悔亡,田獲三品”。一曰乾豆,二曰賓客,三曰充君之庖。

  九五:貞吉,悔亡,無不利。無初有終。先庚三日,後庚三日,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九五”之“吉”,位正中也。

  (1)以陽居陽,損於謙巽。然秉乎中正以宣其令,物莫之違,故曰“貞吉,悔亡,無不利”也。化不以漸,卒以剛直用加於物,故初皆不說也。終於中正,邪道以消,故有終也。申命令謂之庚。夫以正齊物,不可卒也;民迷固久,直不可肆也,故先申三日,令著之後,復申三日,然後誅而無咎怨矣。甲、庚,皆申命之謂也。

  上九:巽在床下,喪其資斧,貞凶(1)。

  《象》曰“巽在床下”,上窮也。“喪其資斧”,正乎凶也。

  (1)處巽之極,極巽過甚,故曰:“巽在床下”也。斧所以斷者也,過巽失正,喪所以斷,故曰“喪其資斧,貞凶”也。

  下經豐傳卷六 兌

  兌:亨,利貞。

  《彖》曰:兌,說也。剛中而柔外,說以利貞(1)。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(2)。說以先民,民忘其勞;說以犯難,民忘其死。說之大,民勸矣哉!

  (1)說而違剛則諂,剛而違說則暴。剛中而柔外,所以說以利貞也。剛中,故利貞,柔外,故說亨。 (2)天剛而不失說者也。

  《象》曰:麗澤,兌。君子以朋友講習(1)。

  (1)麗,猶連也。施說之盛,莫盛於此。

  初九:和兌,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和兌”之“吉”,行未疑也。

  (1)居兌之初,應不在一,無所黨系,和兌之謂也。說不在諂,履斯而行,未見有疑之者,吉其宜矣。

  九二:孚兌,吉,悔亡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孚兌”之“吉”,信志也(2)。

  (1)說不失中,有孚者也。失位而說,孚吉,乃悔亡也。 (2)其志信也。

  六三:來兌,凶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來兌”之“凶”,位不當也。

  (1)以陰柔之質,履非其位,來求說者也。非正而求說,邪佞者也。

  九四:商兌未寧,介疾有喜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九四”之“喜”,有慶也。

  (1)商,商量裁製之謂也。介,隔也。三為佞說,將近至尊。故四以剛德,裁而隔之,匡內制外,是以未寧也。處於幾近,閑邪介疾,宜其有喜也。

  九五:孚於剝,有厲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孚於剝”,位正當也(2)。

  (1)比於上六,而與相得,處尊正之位,不說信乎陽,而說信乎陰,“孚於剝”之義也。“剝”之為義,小人道長之謂。 (2)以正當之位,信於小人而疏君子,故曰“位正當”也。

  上六:引兌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上六,引兌”,未光也。

  (1)以夫陰質,最處說後,靜退者也。故必見引,然後乃說也。

  下經豐傳卷六 渙

  渙:亨。王假有廟,利涉大川,利貞。

  《彖》曰:“渙,亨”,剛來而不窮,柔得位乎外而上同(1)。“王假有廟”,王乃在中也(2)。“利涉大川”,乘木有功也(3)。

  (1)二以剛來居內,而不窮於險。四以柔得位乎外,而與上同。內剛而無險困之難,外順而無違逆之乖,是以亨,利涉大川,利貞也。凡剛得暢而無忌回之累,柔履正而同志乎剛,則皆亨,利涉大川,利貞也。  (2)王乃在乎渙然之中,故至有廟也。 (3)乘木即涉難也。木者專所以涉川也。涉難而常用渙道,必有功也。

  《象》曰:風行水上,“渙”,先王以享於帝,立廟。

  初六:用拯馬壯,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初六”之“吉”,順也(2)。

  (1)渙,散也。處散之初,乖散未甚,故可以遊行,得其志而違於難也,不在危劇而後乃逃竄,故曰“用拯馬壯,吉”。 (2)觀難而行,不與險爭,故曰“順也”。

  九二:渙奔其機,悔亡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渙奔其機”,得願也。

  (1)機,承物者也,謂初也。二俱無應,與初相得,而初得散道,離散而奔,得其所安,故“悔亡”也。

  六三:渙其躬,無悔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渙其躬”,志在外也。

  (1)渙之為義,內險而外安者也。散躬志外,不固所守,與剛合志,故得無悔也。

  六四:渙其群,元吉。渙有丘,匪夷所思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渙其群,元吉”,光大也。

  (1)逾乎險難,得位體巽,與五合志,內掌機密,外宣化命者也,故能散群之險,以光其道。然處於卑順,不可自專,而為散之任,猶有丘虛匪夷之慮,雖得元吉,所思不可忘也。

  九五:渙汗其大號,渙王居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王居無咎”,正位也(2)。

  (1)處尊履正,居巽之中,散汗大號,以盪險阨者也。為渙之主,唯王居之,乃得無咎也。 (2)正位不可以假人。

  上九:渙其血,去逖出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渙其血”,遠害也。

  (1)逖,遠也。最遠於害,不近侵害,散其憂傷,遠出者也。散患於遠害之地,誰將咎之哉!

  下經豐傳卷六 節

  節:亨,苦節不可貞。

  《彖》曰:“節,亨”,剛柔分而剛得中(1)。“苦節不可貞”,其道窮也(2)。說以行險,當位以節,中正以通(3)。天地節而四時成,節以制度,不傷財,不害民。

  (1)坎陽而兌陰也。陽上而陰下,剛柔分也。剛柔分而不亂,剛得中而為制主,節之義也。節之大者,莫若剛柔分,男女別也。 (2)為節過苦,則物所不能堪也。物不能堪,則不可復正也。 (3)然後及亨也。無說而行險,過中而為節,則道窮也。

  《象》曰:澤上有水,節。君子以制數度,議德行。

  初九:不出戶庭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不出戶庭”,知通塞也。

  (1)為節之初,將整離散而立制度者也,故明於通塞,慮於險為,不出戶庭,慎密不失,然後事濟而無咎也。

  九二:不出門庭,凶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不出門庭,凶”,失時極也。

  (1)初已造之,至二宜宣其制矣,而故匿之,失時之極,則遂廢矣。故不出門庭,則凶也。

  六三:不節若,則嗟若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不節”之“嗟”,又誰“咎”也。

  (1)若,辭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違節之道,以至哀嗟。自已所致,無所怨咎,故曰“無咎”也。

  六四:安節,亨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安節”之“亨”,承上道也。

  (1)得位而順,不改其節,而能亨者也。承上以斯,得其道也。

  九五:甘節,吉。往有尚(1)。

  象曰:“甘節”之“吉”,居位中也。

  (1)當位居中,為節之主不失其中,不傷財,不害民之謂也。為節之不苦,非甘而何?術斯以往,往有尚也。

  上六:苦節,貞凶,悔亡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苦節,貞凶”,其道窮也。

  (1)過節之中,以致亢極,苦節者也。以斯施人,物所不堪,正之凶也。以斯修身,行在無妄,故得悔亡。

  下經豐傳卷六 中孚

  中孚:豚魚吉。利涉大川,利貞。

  《彖》曰:中孚,柔在內而剛得中,說而巽,孚(1)。乃化邦也(2)。“豚魚吉”,信及豚魚也(3)。“利涉大川”,乘木舟虛也(4)。中孚以“利貞”,乃應乎天也(5)。

  (1)有上四德,然後乃孚。 (2)信立而後邦乃化也。柔在內而剛得中,各當其所也。剛得中,則直而正;柔在內,則靜而順;說而以巽,則乖爭不作。如此,則物無巧競,敦實之行著,而篤信發乎其中矣。 (3)魚者,蟲之隱者也。豚者,獸之微賤者也。爭競之道不興,中信之德淳著,則雖微隱之物,信皆及之。 (4)乘木於川舟之虛,則終已無溺也。用中孚以涉難,若乘木舟虛也。 (5)盛之至也。

  《象》曰:澤上有風,中孚。君子以議獄緩死(1)。

  (1)信發於中,雖過可亮。

  初九:虞吉,有它不燕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初九,虞吉”,志未變也。

  (1)虞猶專也。為信之始,而應在四,得乎專吉者也,志未能變,繫心於一,故“有它不燕”也。

  九二:鶴鳴在陰,其子和之。我有好爵,吾與爾靡之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其子和之”,中心愿也。

  (1)處內而居重陰之下,而履不失中,不徇於外,任其真者也。立誠篤至,雖在暗昧,物亦應焉,故曰“鳴鶴在陰,其子和之”也。不私權利,唯德是與,誠之至也,故曰我有好爵,與物散之。

  六三:得敵,或鼓或罷,或泣或歌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或鼓或罷”,位不當也。

  (1)三居少陰之上,四居長陰之下,對而不相比,敵之謂也。以陰居陽,欲進者也。欲進而閡敵,故或鼓也。四履正而承五,非己所克,故或罷也。不勝而退,懼見侵陵,故或泣而憂悲也。四履於順。不與物校,退而不見害,故或歌也。不量其力,進退無恆,憊可知也。

  六四:月幾望,馬匹亡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馬匹亡”,絕類上也(2)。

  (1)居中孚之時,處巽之始,應說之初,居正履順,以承於五,內毗無首,外宣德化者也。充乎陰德之盛,故曰:“月幾望”。“馬匹亡”者,棄群類也。若夫居盛德之位,而與物校其競爭,則失其所盛矣,故曰絕類而上,履正承尊,不與三爭,乃得無咎也。 (2)類謂三,俱陰爻,故曰“類”也。

  九五:有孚攣如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有孚攣如”,位正當也。

  (1)“攣如”者,系其信之辭也。處中誠以相交之時,居尊位以為群物之主,信何可舍?故“有孚攣如”,乃得“無咎”也。

  上九:翰音登於天,貞凶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翰音登於天”,何可長也。

  (1)翰,高飛也。飛音者,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。居卦之上,處信之終,信終則衰,忠篤內喪,華美外揚,故曰“翰音登於天”也。翰音登天,正亦滅矣。

  下經豐傳卷六 小過

  小過:亨,利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(1)。

  (1)飛鳥遺其音聲,哀以求處,上愈無所適,下則得安。愈上則愈窮,莫若飛鳥也。

  《彖》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(1)。過以“利貞”,與時行也(2)。柔得中,是以“小事”吉也;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“不可大事”也(3)。有“飛鳥”之象焉(4)。“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”,上逆而下順也(5)。

  (1)小者謂凡諸小事也,過於小事而通者也。 (2)過而得以利貞,應時宜也。施過於恭儉,利貞者也。 (3)成大事者,必在剛也。柔而浸大,剝之道也。 (4)不宜上,宜下,即飛鳥之象。 (5)上則乘剛,逆也;下則承陽,順也。施過於不順,凶莫大焉;施過於順,過更變而為吉也。

  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

  初六:飛鳥以凶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飛鳥以凶”,不可如何也?

  (1)小過,上逆下順,而應在上卦,進而之逆,無所錯足,飛鳥之凶也。

  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。遇其臣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不及其君”,臣不可過也。

  (1)過而得之謂之遇,在小過而當位,過而得之之謂也。祖,始也,謂初也。妣者,居內履中而正者也。過初而履二位,故曰“過其祖”而“遇其妣”,過而不至於僣,盡於臣位而已,故曰“不及其君,遇其臣,無咎”。

  九三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從或戕之”,“凶”如何也?

  (1)小過之世,大者不立,故令小者得過也。居下體之上,以陽當位,而不能先過防之,至令小者或過,而復應而從焉。其從之也,則戕之凶至矣。故曰“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”也。

  九四:無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弗過遇之”,位不當也。“往厲必戒”,終不可長也。

  (1)雖體陽爻,而不居其位,不為責主,故得無咎也。失位在下不能過者也。以其不能過,故得合於免咎之宜,故曰“弗過遇之”。夫宴安酖毒,不可懷也,處於小過不寧之時,而以陽居陰,不能有所為者也。以此自守,免咎可也;以斯攸往,危之道也。不交於物,物亦弗與,無援之助,故危則必戒而已,無所告救也。沈沒怯弱,自守而已,以斯而處於群小之中,未足任者也,故曰“勿用永貞”,言不足用之於永貞。

  六五: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密雲不雨”,已上也(2)。

  (1)小過,小者過於大也。六得五位,陰之盛也。故密雲不雨,至於西郊也。夫雨者,陰在於上,而陽薄之而不得通,則蒸而為雨。今艮止於下而不交焉,故不雨也。是故小畜尚往而亨,則不雨也;小過陽不上交,亦不雨也。雖陰盛於上,未能行其施也。公者,臣之極也,五極陰盛,故稱公也。弋,射也。在穴者,隱伏之物也。“小過”者,過小而難未大作,猶在隱伏者也。以陰質治小過,能獲小過者也,故曰“公弋取彼在穴”也。除過之道,不在取之,是乃密雲未能雨也。 (2)陽已上,故止也。

  上六: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弗遇過之”,已亢也。

  (1)小人之過,遂至上極,過而不知限,至於亢也。過至於亢,將何所遇?飛而不已,將何所託?災自己致,復何言哉!

  下經豐傳卷六 既濟

  既濟:亨小,利貞,初吉終亂。

  《彖》曰:“既濟,亨”,小者亨也(1)。“利貞”,剛柔正而位當也(2)。“初吉”,柔得中也。“終”止則“亂”,其道窮也(3)。

  (1)既濟者,以皆濟為義者也。小者不遺,乃為皆濟,故舉小者,以明既濟也。 (2)剛柔正而位當,則邪不可以行矣,故唯正乃利貞也。 (3)柔得中,則小者亨也。柔不得中,則小者未亨。小者未亨,雖剛得正,則為未既濟也。故既濟之要,在柔得中也。以既濟為安者,道極無進,終唯有亂,故曰:“初吉終亂。”終亂不為自亂,由止故亂,故曰“終止則亂”也。

  《象》曰:水在火上,既濟。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(1)。

  (1)存不忘亡,既濟不忘未濟也。

  初九:曳其輪,濡其尾,無咎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曳其輪”,義無咎也。

  (1)最處既濟之初,始濟者也。始濟未涉於燥,故輪曳而尾濡也。雖未造易,心無顧戀,志棄難者也。其為義也,無所咎也。

  六二:婦喪其茀,勿逐,七日得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七日得”,以中道也。

  (1)居中履正,處文明之盛,而應乎五,陰之光盛者也。然居初、三之間,而近不相得,上不承三,下不比初。夫以光盛之陰,處於二陽之間,近而不相得,能無見侵乎?故曰“喪其茀”也。稱“婦”者,以明自有夫,而它人侵之也。茀,首飾也。夫以中道執乎貞正,而見侵者,眾之所助也。處既濟之時,不容邪道者也。時既明峻,眾又助之,竊之者逃竄而莫之歸矣。量斯勢也,不過七日,不須已逐,而自得也。

  九三:高宗伐鬼方,三年克之,小人勿用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三年克之”,憊也。

  (1)處既濟之時,居文明之終,履得其位,是居衰末而能濟者,“高宗伐鬼方,三年乃克”也。君子處之,故能興也,小人居之,遂喪邦也。

  六四:繻有衣袽,終日戒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終日戒”,有所疑也。

  (1)繻宜曰濡,衣袽,所以塞舟漏也。履得其正,而近不與三、五相得。夫有隙之棄舟,而得濟者,有衣袽也。鄰於不親,而得全者,終日戒也。

  九五:東鄰殺牛,不如西鄰之禴祭,實受其福(1)。

  《象》曰:東鄰殺牛,不如西鄰之時也(2)。“實受其福”,吉大來也。

  (1)牛,祭之盛者也。禴,祭之薄者也。居既濟之時,而處尊位,物皆盛矣,將何為焉?其所務者,祭祀而已。祭祀之盛,莫盛修德,故沼沚之毛,蘋蘩之菜,可羞於鬼神,故“黍稷非馨,明德惟馨”,是以“東鄰殺牛,不如西鄰之禴祭,實受其福”也。 (2)在於合時,不在於豐也。

  上六:濡其首,厲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濡其首,厲”,何可久也?

  (1)處既濟之極,既濟道窮,則之於未濟,之於未濟,則首先犯焉。過惟不已,則遇於難,故濡其首也。將沒不久,危莫先焉。

  下經豐傳卷六 未濟

  未濟:亨,小狐汔濟,濡其尾,無攸利。

  《彖》曰:“未濟,亨”,柔得中也(1)。“小狐汔濟”,未出中也(2)。“濡其尾,無攸利”,不續終也(3)。雖不當位,剛柔應也(4)。

  (1)以柔處中,不違剛也。能納剛健,故得亨也。 (2)小狐不能涉大川,須汔然後乃能濟。處未濟之時,必剛健拔難,然後乃能濟,汔乃能濟,未能出險之中。 (3)小狐雖能渡而無餘力。將濟而濡其尾,力竭於斯,不能續終。險難猶未足以濟也。濟未濟者,必有餘力也。 (4)位不當,故未濟。剛柔應,故可濟。

  《象》曰:火在水上,未濟。君子以慎辨物居方(1)。

  (1)辨物居方,令物各當其所也。

  初六:濡其尾,吝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濡其尾”,亦不知極也。

  (1)處未濟之初,最居險下,不可以濟者也。而欲之其應,進則溺身。未濟之始,始於既濟之上六也。濡其首猶不反,至於濡其尾,不知紀極者也。然以陰處下,非為進亢,遂其志者也。困則能反,故不曰凶。事在已量,而必困乃反,頑亦甚矣,故曰“吝”也。

  九二:曳其輪,貞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九二”“貞吉”,中以行正也(2)。

  (1)體剛履中,而應於五,五體陰柔,應與而不自任者也。居未濟之時,處險難之中,體剛中之質,而見任與,拯救危難,經綸屯蹇者也。用健拯難,靖難在正,而不違中,故“曳其輪,貞吉”也。 (2)位雖不正,中以行正也。

  六三:未濟,征凶。利涉大川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未濟,征凶”,位不當也。

  (1)以陰之質,失位居險,不能自濟者也。以不正之身,力不能自濟,而求進焉,喪其身也。故曰“征凶”也。二能拯難,而已比之,棄已委二,載二而行,溺可得乎?何憂未濟,故曰“利涉大川”。

  九四:貞吉,悔亡。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賞於大國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貞吉,悔亡”,志行也。

  (1)處未濟之時,而出險難之上,居文明之初,體乎剛質,以近至尊。雖履非其位,志在乎正,則吉而悔亡矣。其志得行,靡禁其威,故曰“震用伐鬼方”也。“伐鬼方”者,興衰之徵也。故每至興衰而取義焉。處文明之初,始出於難,其德未盛,故曰“三年”也。五居尊以柔,體乎文明之盛,不奪物功者也,故以大國賞之也。

  六五:貞吉,無悔。君子之光,有孚,吉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君子之光”,其暉吉也。

  (1)以柔居尊,處文明之盛,為未濟之主,故必正然後乃吉,吉乃得無悔也。夫以柔順文明之質,居於尊位,付與於能,而不自役,使武以文,御剛以柔,斯誠君子之光也。付物以能,而不疑也,物則竭力,功斯克矣,故曰:“有孚,吉。”

  上九:有孚於飲酒,無咎。濡其首,有孚,失是(1)。

  《象》曰:“飲酒”“濡首”,亦不知節也。

  (1)未濟之極,則反於既濟。既濟之道,所任者當也。所任者當,則可信之無疑,而已逸焉。故曰“有孚於飲酒,無咎”也。以其能信於物,故得逸豫而不憂於事之廢。苟不憂於事之廢,而耽於樂之甚,則至於失節矣。由於有孚,失於是矣,故曰“濡其首,有孚,失是”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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